2018年3月6日星期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荒唐裁定剥夺民众诉权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民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政府不仅是民众维权的重要方法,民众的对政府诉权更是法院行使对政府行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前提条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不告官的习惯需要扭转,这不仅需要民众改变观念,更需要法院尊重民众的诉权,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位因房产被“偷拆”走上维权路,多次起诉政府,期望通过诉讼规范政府行为的女士下达分别行政裁定书,对合肥市的张玲案件裁定按撤诉处理,对黄山市的吴丽蓉的案件是按滥诉驳回起诉。

据悉,合肥市包河区的张玲女士起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原定于201827日上午1030分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但安徽省两会召开期间的2018122日上午张玲女士到安徽省两会的接待中心递交上访材料被警方控制,被控制在合肥市公安局常青派出所,下午17时许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以张玲于“20171229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法信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及2016929日、20161024日在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法信访,被北京警方训诫,因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对张玲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而张玲此前已经被常青派出所两次行政拘留。张玲在合肥市拘留所关押了七天于2018129日释放。

而张玲的两件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因张玲被关押无法到庭而没有审理,其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123日分别以(2017)皖01行初273号及(2017)皖01行初27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对此,做为原告的张玲不服,其被警方拘留无法走出拘留所到法院参与诉讼,怎么能说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呢?对此种裁定,合肥市有访民评论为政府强势,法院法官不愿意得罪政府,故不顾法律规定,强行以撤诉处理,以此避免依法判决政府败诉,或不依法判决政府胜诉。
   
安徽省黄山市的吴丽蓉女士因其家房屋于201413日被政府趁其不在家偷拆,吴丽蓉投诉无门,迄今未获补偿,为此走上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权的道路,其在黄山市和合肥的法院都有一些起诉政府的案件,企图借司法审查规范政府行为,20182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皖01行初272号《行政裁定书》对吴丽蓉以黄山市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定驳回原告吴丽蓉的起诉。其理由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应有之义”

张玲的案件裁定理由与吴丽蓉案件裁定书所称的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可谓矛盾,且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的民不告官的习惯思维需要更多的民告官案件及法院司法审查政府行为,以法院判决规范行政行为依法保障民众权利来打破民不告官的传统文化思维并树立民众信法学法用法的思维,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恰恰符合中国传统的民不告官思维。

张玲女士的住房及厂房于201063日被政府偷拆导致生产经营上的巨大损失和生活上的苦难,黄山市的吴丽蓉女士住房于201414日被偷拆,她们皆未获得赔偿。

黄丽蓉女士称她依法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依法应由行政负责人出庭或副职出庭应诉,黄山市开始都是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在她死磕争取下才有副职出庭应诉,但都是摆设,出庭行为极为不端,擅自接听电话、走动、瞌睡之类,基本不说话,个别的,在最后陈述时就傲慢的说一句:“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全部都是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且就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没有任何客观理由和请假说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黄成法官回应黄丽蓉的质疑称:不需要理由,他审查就行了。

黄丽蓉比较黄山市和合肥市法院的行政负责人不出庭情形时感觉黄山市表现稍微好些,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伪造的因为公务活动不能出庭这类请假说明倒是有,合肥真是更目无法纪(指连伪造请假说明都不为)。

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玲和黄丽蓉两位女士的裁定来看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不告官思维对法院法官和政府官员思维影响之大,而黄丽蓉女士从朋友处获悉近期出版的《安徽审判》杂志登载一篇署名省高院行政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证分析——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安徽法院行政诉讼为样本》的文章更是中国传统文化民不告官思维的反映。文章中称黄丽蓉提起了105件行政诉讼,认为是滥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会影响工作,就此,黄丽蓉称105件行政诉讼没有一位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她死磕才有三五次副职出庭应诉,文章竟然还好意思说行政负责人工作受到影响!政府普通工作人员出庭应诉,非常嚣张的对她说“慢慢陪她玩”,说什么他们是上班,领工资的。现在就是上班领工资他们也玩不下去了,滥用权力封杀她的诉权,省高院行政庭竟然还在《安徽审判》杂志上诋毁污蔑她(影响行政负责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