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星期一

李建宏向建设局举报:江苏张家港断水断电断路进行逼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95日,本网获悉:李建宏的房屋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范庄新村15301室。自2010年以来至今,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并遭遇野蛮拆迁,强拆、偷拆等事件。 
 拆迁方雇人将李建宏房屋的顶部掀掉,并毁坏楼梯,堵塞通道,断水断电断道路,到处是建筑垃圾,杂草丛生,使得李建宏有家难归。
 201694日,拆迁受害人李建宏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请求该局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即“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局应当作出停止拆迁的决定。 
 20155月,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张住建行裁【20152号《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裁决书》,责令李建宏在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六日内腾房。
 李建宏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向张家港市政府作出维持该裁决的复议决定。李建宏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李建宏于201694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李建宏认为:
 拆迁方实施了野蛮拆迁,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作出停止拆迁的决定,而不应当作出支持拆迁方要求拆迁户腾房的裁决。该裁决无异于鼓励或者纵容拆迁方实施野蛮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并没有向拆迁户提供估价报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即“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但本案没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只有估价报告的附件,即“评估表”和“评估单”,故不具备作出裁决的条件。 
 另外,原审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未全面审查,且逻辑混乱,判断有误。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五项裁决的依据系我市拆迁相关文件,但没有列举所谓“相关文件”的具体名称及其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庭审中,李建宏对该五项裁决内容一一质证,并指出其错误,并提交了质证意见书。但原审判决书未载明李建宏的质证意见,更没有对李建宏的质证意见作出评价(此乃判决之硬伤),却蛮横地作出驳回李建宏诉讼请求的判决,令人难以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