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上海浦东新区环保和市卫管理局案因被告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申请主审法官回避竟被驳回(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30星期四: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于6月23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开庭的关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不肯公开司法整改意见一案,因被告没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蔡孝敏申请主审法官吕月荣回避,法院以“主管院长不在”为由驳回蔡孝敏的回避申请。

蔡孝敏在今年1月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申请 “公开2011年浦东环保市容局收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后,向该法院反馈的整改内容”的信息公开。蔡孝敏被告知“你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出庭应诉,由于局长未到庭应诉,蔡孝敏申请回避。


附: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蔡孝敏1966年2月4日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300弄2号1103室   
邮编:201208  
被申请人:主审法官吕月荣
请求事项及理由:要求被申请人在(2016)沪0115行初322号一案中回避。

因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贵院曾于2011年向该单位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该单位表面积极回应,说什么领导对司法建议十分重视,并承诺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是,该单位在随后与申请人的数十次诉讼中并没有领导出庭应诉,阳奉阴违抗拒法院司法监督。新的行政诉讼法其中一个新的亮点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了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试图改变多年来行政诉讼实践中,老百姓“告官见不到官”的现象。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新的行政诉讼法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作为法律规定下来,让民告官能见到官,可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有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行政行为实施的真实状况,引领和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可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依然我行我素,视法律和司法监督如儿戏,委托一个毫无职业操守的莫庆斌律师作为“传声筒”([2015]浦行初字第583号一案中,该律师恶意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而是在庭审结束后才提交该案的答辩状),抗拒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在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对于首长应诉制度能否落到实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现审判人员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法定情形。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6)沪0115行初322号一案中回避。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蔡孝敏

201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