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

举报违法圈地之路被封堵,安徽贾成成向省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本网获悉,2016年5月30日,安徽贾成成通过邮寄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初字第00227号行政判决,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或者改判支持贾成成的诉讼请求。

贾成成系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官亭村林场组村民,虽然已经出嫁,但户籍还在本村,依然是本村村民。但该村委会以贾成成已经出嫁为由而剥夺了其村民的权利。官亭镇政府以租代征的方式将该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包括贾成成的承包地被侵占。贾成成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2015年7日25日,贾成成通过邮寄向肥西县人民政府提交举报信,主要内容:官亭镇人民政府为达到非法圈地的目的,无视中央政府禁止以租代征的规定,顶风而上,迫不及待地与官亭村林场村民组签订了以租代征的《土地征收(租赁)协议》。其中约定“发展需要再对乙方(村集体土地)土地分期进行一次性征收”,其明目张胆地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尤为明显。贾成成请求肥西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贾成成。但肥西县人民政府对贾成成的举报置之不理。贾成成举报违法圈地之路被封堵。

贾成成不服,便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政府作出了合复(2016)4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贾成成又吃了闭门羹。其举报违法圈地之路,再次被封堵

贾成成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驳回贾成成的起诉,其理由是:举报与贾成成没有利害关系;肥西县政府不具有查处土地违法的法定职责。贾成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贾成成认为,首先,贾成成对承包地享有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就是无形财产权。贾成成要求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明显包含请求对贾成成财产权的保护,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机关履行财产权利。故该举报与贾成成有利害关系。

其次,虽然肥西县人民政府不具有土地违法的查处职责。但肥西县政府是官亭镇政府的上级行政机关,故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负有监督职责,有权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将贾成成的举报信转交有权机关处理,而不是置之不理。其置之不理的行政行为就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再次,退一步说,即使肥西县政府对下级行政机关不具有土地违法的查处职责,那么,肥西县政府也应当告知贾成成向有权机关举报,或者将贾成成的举报信转交有权机关查处,而不是置之不理。其对贾成成的举报置之不理的行为,就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合肥市政府应当受理贾成成的复议申请。

最后,合肥中院的结论自相矛盾。合法中院一方面认定贾成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另一方面又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肥西县是否履行、如何履行该职责,不影响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岂不是自相矛盾。

贾成成还指出,肥西县人民政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合肥中院没有将肥西县人民政府列为本案第三人,即遗漏了本案当事人,导致判决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