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星期三

南通中院名誉侵权案被中止,倪文华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1020日,倪文华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简称济南市中法院)提交了一份《恢复诉讼申请书》,请求恢复诉讼。

济南市中法院民庭副庭长姜光年接受了倪文华提交的申请书,但拒绝开收据。倪文华说,按法律规定你就应当开收据。

姜法官说:“我们从来不开收据的。你不放心,可以邮寄。”倪文华反驳说:“我可以邮寄,也可以当面提交。对此,当事人有选择权。你从来不开收据,这只能说明你从来就是错的,难道还要继续错下去吗?我会投诉你的。”姜法官只好给倪文华开了收据。

倪文华诉南通中院名誉权纠纷案系201554日立案,从此一波三折。

立案后,济南市中法院换了陪审员,又换了主审法官,二次开出传票,二次裁定“中止诉讼”,且其理由一次比一次荒唐!

换主审法官的理由是,济南市中法官对此案很重视,由原来的主审法官换成现在的姜副庭长,级别提高了,但其公正性未必提高。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允许随意更换法官的,除非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法院审案的程序不能公正,难以保证实体公正。

倪文华向济南市中法院提交的《恢复诉讼申请书》,称:你院于928日作出了(2015)市民初字第1233-2号民事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其理由是“因本案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其错误在于:你院所谓“因本案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但没有说明具体的情形,令人莫名其妙。此“情形”如同“莫须有”。你院裁定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此条款为兜底条款。但此条款所指的“其他”并不等于“包罗万象”或者“莫须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作出司法解释,予以界定。你院系基层法院,只有审批权,无司法解释权,不得随意扩大“其他”的范围。否则,易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腐败,必然降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