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星期四

余文生律师起诉北京第一看守所拒收邮件,法院不受理,9月17日上诉


余文生律师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余文生,男,1967111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路246107室,联系电话13910033651.

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    电话:010-87395170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行政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98日作出的(2015)年朝行初字第00694号行政裁定书,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98日作出的(2015)年朝行初字第00694号行政裁定书;

2、判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拒绝接收原告EMS特快专递邮件的行为违法”,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与EMS特快专递邮件里面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

朝阳法院以“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其行为是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起诉人起诉其被羁押期间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而拒绝立案,明显是偷换概念。朝阳法院的不予立案理由与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没有实质的关联性。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作为一个行政单位,其接收邮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例行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继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朝阳法院应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原审起诉。

为此上诉人特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余文生
                          201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