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星期一

舒向新律师:山东访民柳娟敲诈青岛政府案二审辩护词


山东访民柳娟上访敲诈政府案简介:201211月,在青岛驻京办,青岛驻京办主任、青岛中级法院庭长,崂山区法院领导、崂山区政府王哥庄办事处副书记等众多官员和法官,与访民柳娟一个女子进行协商。协商内容:柳娟不再进京上访,由法院和政府给钱解决问题。青岛中级法院庭长李敦收书写《救助金协议书》,青岛驻京办主任蒋汇川经手给付1万元,崂山区政法委书记等官员经手给付40万元。 一年后,当地官员以“柳娟曾是访民”为由,对柳娟刁难和歧视。2014年柳娟无奈再次北京上访,崂山区公安局以柳娟敲诈政府为由将其刑事拘留。

2014627日,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定该案由即墨市法院审理。在羁押13个月后,201563日,即墨市法院一审判决:柳娟敲诈政府1万,判刑13个月!

柳娟敲诈政府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舒向新律师。我于20115月被济南市公安局指控敲诈勒索政府。舒向新被指控“敲诈政府”的金额远远大于上诉人柳娟。因对“敲诈政府案”有切身之痛,20157月舒向新接受柳娟委托,担任上诉人柳娟敲诈政府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柳娟无罪的二审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证言证明,柳娟进京为了控告官员,是政府主动提出给钱解决。因此,柳娟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刑事侦查卷宗(三)》42页至52页,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办事处副书记梁泽文的笔录证明:柳娟认为青岛市崂山区法院等部门办案不公,多次进京上访控告。梁泽文提出:“柳娟,你非要上访吗?给你改判也不是唯一解决办法,能不能给你解决经济的方法解决你这个问题”。

2、青岛市、崂山区、街道办三级政府和青岛市、崂山区两级法院的众多官员和法官在场的情况下,柳娟只身一个女子,不具有敲诈政府的客观条件。《刑事侦查卷宗(三)》1121页,证人笔录证明:2012117日和8日,在青岛驻京办,青岛驻京办主任蒋汇川、青岛中级法院庭长李敦收,崂山区法院领导王云、崂山区政府王哥庄办事处副书记魏福强等,众多官员与柳娟一个女子进行协商。协商内容:柳娟不再进京上访,由法院和政府给钱解决问题,由青岛中级法院庭长李敦收书写40万元救助金的《协议书》,由青岛驻京办主任蒋汇川给付1万元。

3、本案受害人只能是青岛市政府(或青岛市信访局),不能是街道办事处。一审对于受害人的认定错误。2012118日,是青岛市驻京办主任蒋汇川决定向柳娟支付1万元,柳娟也是从青岛驻京办主任手中拿到1万元。蒋汇川是代表青岛驻京办给钱,不是代表街道办事处给钱。因此,本案受害人只能是青岛市政府(或青岛市信访局)。

4、一审未查清2014年柳娟上访的原因。收到政府给付的41万后柳娟遵守约定未再上访,因为当地歧视访民以“柳娟曾是访民”为由为不允许柳娟儿子当兵,以“柳娟曾是访民”为由,以克扣分配款等形式不公平对待柳娟,为此,20141月柳娟才到北京上访。

5、一审未查清所谓的1万元敲诈款的入帐情况。一审卷宗中,没有涉案1万元的记账材料。该1万元是由哪个单位记账,是以什么名目入账,一审未查清。

二、一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

崂山区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柳娟敲诈政府案,于2014222日刑事立案后,228日制做了刑事拘留证,但,未对呆在家中的柳娟采取拘留措施。34日柳娟进京上访时,崂山区公安局才于34日将其刑事拘留。

卷宗中没有以下材料:崂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崂山区法院的立案文书、检察院的退侦文书等材料。一审判决采用了违法证据。案卷材料显示:崂山区公安局于2014513日向崂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崂山区检察院向崂山区法院起诉后,2014627日青岛市中级法院指定将该案移送即墨市法院审理。但,案卷中没有崂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和崂山区法院的立案文书。20146月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后,201411月崂山公安局又调取了大量新证据。但,案卷中没有退侦文书,一审判决竟然悉数采用了这些证据。

三、政府不能被访民个体敲诈。柳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柳娟无罪!

1、敲诈勒索,俗称敲竹杠,其要害在于无正当或合法理由而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即不该要而强要。“不该要”加“强要”,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可。仅仅不该要而未强要,如乞丐讨钱,不属敲诈勒索;仅仅强要却要的合理、合法,如暴力讨债或依法索赔,亦不成立敲诈勒索。公民个体不可能向强权在握的公权力机关强要。

2、敲诈勒索者,必须拿捏住被敲诈者的“把柄”才能敲诈成功。公权力机关不应该存在不道德或不合法行为,公权力机关不应有“把柄”,更不能因为被人拿捏住“把柄”屈从、就范并交出财物。

3、《宪法》和《党章》规定公民有批评举报的权利。公权力机关面对批评举报,应当引以为鉴,纠正自己的错误,不能把公民行使权利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

4、《党章》和《公务员法》规定:官员要“依法履行公职”,官员的法定义务是“模范遵守法律”。因此,法律不允许官员违法交付“敲诈款”。强权在握的政府不能是敲诈案的受害人。

5、《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使国家资产受到损失、使党和政府蒙羞受辱的官员,构成了失职、渎职。应当追究刑事、党纪和行政责任。出尔反尔、滥用职权的官员未处罚,不能处罚守约的访民!

6、敲诈勒索罪是故意犯罪,分为四个阶段,包括:①犯意表示;②犯罪预备;③着手实行犯罪行为;④犯罪既遂。在以上每个阶段,政府都有能力预防和制止敲诈,政府不可能让访民的敲诈犯罪行为得逞。

7、面对公民个体,公权力机关不仅永远是强者,在任何情形下都不可能弱于公民个体,而且永远应该接受公民个体基于公法的曝光、批评!在公权力机关—公民个体这对关系中,公权力机关因其掌握了人民赋予的强制力成为恒强的一方,而作为人民之一员的公民个体则是恒弱的一方,弱小的公民个体怎可能使强大乃至强横的公权力机关屈从、就范?组织化的公权力机关又焉能屈从、就范于弱小的公民个体?

辩护人舒向新律师曾被指控敲诈勒索政府,并且被指控金额远远大于柳娟,舒向新无罪,柳娟也不构成敲诈勒索(政府)罪,柳娟无罪!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舒向新
    2015830

舒向新律师电话:15866637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