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7日星期五

“虚假新闻案”南通法院全体回避,省高院指定靖江法院审理(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张华诉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名誉纠纷案,闹得满城风雨。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迟迟不开庭,认为崇川区法院应当回避,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奇怪的是,两报的虚假报道并没有提到崇川区法院,只是提到了南通中院。应当回避的是南通中院,而不是崇川区法院。既然崇川区法院也认为自己应当回避,岂不是说明崇川区法院与南通中院有利害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既然如此,南通中院也应当为本案的第三人。此案错综复杂。

2015716日,倪文华通过邮寄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要求作为南通张华诉南通日报社、江海晚报社名誉纠纷案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理由是倪文华与此案有利害关系,也是此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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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9日,《江海晚报》刊登《南通中院全面整治庭审秩序,一人旁听“闹庭”被拘留10天》报道称:“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请其退出代理人席位。在倪文华退席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张华对此表示不满,便在法庭上大声喧哗、吵闹,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张华”认为:

两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五)项、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即:“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进行实地采访,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有二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但被告的记者未到达现场采访,更没有与我核对。该新闻内容系虚假新闻,其信息来自“南通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无姓无名,也未经实地调查,违反了上述《规定》有关“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其过错在没有核实。

两报社的虚假新闻侵害了张华的名誉权。南通中院的开庭是2点,张华是2点半以后才到达法庭,故不知道“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更谈不上因此引起张华不满。两报社所谓张华“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依然是虚假内容。此虚假内容降低了社会对原告张华的评价,损害了原告张华的声誉。两报社所谓“张华的行为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也是毫无事实根据,明显是对张华的中伤。

两报社在报纸上大肆宣扬原告张华哄闹法庭、经审判长训诫两次后,仍不听劝告等不实报道,导致张华工作单位同事、朋友、街坊等对张华议论纷纷,使张华精神痛苦不堪。张华希望靖江法院能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作出裁判,维护张华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