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星期四

洛阳薛利平等人就遭诬陷被行政拘留提起诉讼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5月7日,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辛店村11组村民薛利平通过邮寄向洛阳市高新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出的高新公(案)行罚决字【2014】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014年1月11日,薛利平承包的果园核桃树木正在盛果期,却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用铲车铲倒,夷为平地。薛利平当日报警,警察不管。2014年2月25日,薛利平赴北京,到国土资源部上访完毕,5点许路径府右街被北京警察抓进府右街派出所,随后被送往马家楼。当晚9点,洛阳市辛店村委会潘主任将薛利平接出,由镇政府领导等三人将薛利平押回洛阳。

2014年3月4日,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薛利平作出了高新公(案)行罚决字【2014】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称“现查明2014年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辛店镇辛店村村民薛利平、夏彩霞、于来池到北京市中南海非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薛利平感到莫名其妙,她从来没有到中南海,何来到中南海非访之事实?所谓到“中南海非访”完全属于诬陷。

薛利平不服,向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薛利平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她认为:

首先,薛利平并没有到中南海,更不存在非访。

其次,中南海不是公共场所,故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所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属于无的放矢。

再次,该局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原告作出处罚。但适用该法律条款的要件是:1、情节严重;2、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此二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一不存在“情节严重”;二不存在致使机关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况且,被告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与被告认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二回事。故被告适用法律不当。

另外,该局案源不明。如果是移交,应当有移交手续;如果是报案,应当有报案人。

应当指出的是,该局所谓的证据“训诫书”,并不存在。退一步说,即使有“训诫书”,恰恰说明情节轻微,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应当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同时被拘留的还有夏彩霞和于来池。他们也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