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长刑讯逼供被告上法庭(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贵州省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柏树组的唐诗强,因反对政府强征强拆,被栽赃陷害,遭到刑讯逼供,后被法院枉判入狱两年半。出狱后,唐诗强将当初对其刑讯逼供的原燎原镇派出所长辜定乾告上法庭,于2014326日,向桐梓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法院至今不作任何答复。唐诗强表示,如继续得不到答复,将向各级人大投诉法官玩忽职守。起诉书如下:

行政起诉书

原告 唐诗强
住所地 桐梓县燎原镇大关村柏树组161

被告 辜定乾  桐梓县公安局行侦大队队长
住所地 桐梓县大坝镇

诉讼请求:

1、判令追究被告在2011317日办理“妨碍公务”案件中,对原告刑讯逼供的责任。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22日,也就是农历大年三十的晚上9点左右,,原告及其他几十个村民因与一外来村民擅自转卖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而发生纠纷,对方报打110。燎原镇派出所警察娄小丽、粟立鹏、胡琪以及村委会的杨小勇、肖清模、陈德武等人来到现场,警察在不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要将原告带走。这时,围观的村民说:“这是集体的事,不是唐诗强一个人的事,要抓一起抓。”并纷纷上前阻止警察抓人。警察娄小丽打电话给刑侦队,20多分钟后,大约20来个警察赶来,了解了情况后便走了。

2011年,燎原镇强行征收桐梓县天门河灌区18800亩一级基本农田,但原告及村民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314日,镇长王国燕带领一帮人,欲强行摧毁栽种在农田上的作物,遭到原告及村民的阻止,要求王国燕拿国务院批文。王国燕因此恼羞成怒,对原告载赃陷害。

317日晚上9点钟,三个警察带着一只警犬,来到原告家中,不出示任何证件,对原告说:“跟我们走一趟。”谁知,刚出门,就被戴上手铐。当晚被抓的还有令狐荣先、唐书回等十几个村民。原告被带往位于凉水井的刑侦大队审讯室,被绑在刑床上。原燎原镇派出所长辜定乾用电警棍逼着原告承认在大年三十晚上打了警察娄小丽、粟立鹏、胡琪,并说:“不承认就用电警棍杵你,这是专门治凤湿麻木的。”原告从未打过警察,因此拒绝在认罪书上签字。辜定乾就用电警棍在原告身上乱杵,不签字,又杵。如此三番的折腾,直到第六次用电警棍杵原告,原告终于支持不住,昏了过去。辜定乾就命令手下人用冷水将原告泼醒。在原告半昏迷状态下,几个警察抓住原告的拇指,强行在认罪书上盖了指印。随后,原告听到辜定乾给人打电话说:“最多拘留几天,你要抓他们,就把材料送过来。”第二天的318日,桐梓县公安局才向原告出示了桐公(刑)拘字〈201185号拘留证,被送往看守所羁押。镇长王国燕对原告的家属说:“你们把拆迁协议签了,我就向公安局求情,放唐诗强出去。”被原告的家属断然拒绝。2012316日,桐梓县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强行判处原告有期徒刑两年半。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作为人民警察的辜定乾,在办理原告所谓“妨碍公务”案件中,不是以事实为依据,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而是刑讯逼供,强迫认罪。原告因此被枉判入狱两年半。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
1、判令追究被告在2011317日办理“妨碍公务”案件中,对原告刑讯逼供的责任。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3、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

桐梓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唐诗强
201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