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1日星期二

送达开庭传票竟然不开庭,南通中院公然违法作判决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38日,江苏省如皋居民崔雅丽通过邮寄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行初字第0072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行终字第0149号行政判决,并依法再审;2、维持二审确认如皋市政府拆除崔亚丽房屋违法的判决;3、改判如皋市政府对崔亚丽的房屋恢复原状。

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331日凌晨强制拆除了崔亚丽位于如皋市宁海路126号店面房1间。崔亚丽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崔亚丽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南通中院向崔亚丽送达了传票,定于2014121日下午140分在南通中院开庭审理。但开庭这一天,南通中院审判长谭松平迟到了15分钟,以审查代理人资格为由,宣布休庭。此后,没有开庭,突然作出了判决,有改判的内容。未经开庭就作出改判,实为罕见,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南通市中级人民撤销了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如皋市人民政府强拆崔亚丽的房屋违法,并承担诉讼费用。表面看来,南通中院判如皋市政府败诉,但不主持崔亚丽提出的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崔亚丽因实质问题并没有解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崔亚丽认为:

首先,该院虽然下达了开庭传票,但以审查代理人资格为由休庭,不再开庭。在未开庭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显然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南通中院一方面确认如皋市政府强拆崔亚丽的房屋违法;另一方面又不支持崔亚丽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显然是自相矛盾。因为行政行为违法则无效,无效的行为依法应当恢复原状。

第三,南通中院认定,崔亚丽的母亲冯兰美与拆迁人签了协议,“崔亚丽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受到损害,且已获得了利益的最大化”。这一认定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因为崔亚丽没有授权其母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故其母擅自处理崔亚丽的财产,依法无效。况且,在黑监狱内其母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拆迁方强迫其母签订的,有悖于情理。

最后,南通中院适用法律错误。该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所谓“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南通中院无权作出司法解释。况且,南通中院所谓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应当予以明示,不能含糊其辞。即应当明确告知“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究竟属于何种情况。综上所述,原判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