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罗茜:就长沙市中级法院法官包庇湖南省司法厅的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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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罗茜,男,汉族,湖南新宁县人,196812月生,电话:18873973805。住址:新宁县焦家垅中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下同):陈光辉、柳铭、周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请求事项:

依法查处三被控告人在前六四学生司考成绩取消案(二审)中徇私枉法、包庇湖南省司法厅之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控告人诉湖南省司法厅取消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一案(二审)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院法官(被控告人)被指定为陈光辉、柳铭、周永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2013114日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对一审法官钟浩的控告不作回应;上诉人对由被告湖南省司法厅掌有极有利于控告人的关键性证据——新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证言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一审法院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拒绝调取该证据,而该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控告人不能自行调取),二审法院对此不作回应;上诉人又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一审庭审视听资料,以便查明一审法院违法审理请况,二审法院又不作回应;且二审法院只向上诉人邮寄一张出庭传票,没有全面告知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事实证明被控告人有公然袒护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的行为。控告人不相信三三法官能公正审理,应当回避。为保证案件能公正审判,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控告人于113日开庭前,向湖南省级人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法院审理此案(并把此申请书抄送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向长沙市检察院控告三被控告人。基于上述事实,上诉方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构成利害关系,如果此案继续由该院审理,很难保证公正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控告人(上诉方)在开庭前首先告知三被控告人说:由于法院有袒护被告的嫌疑,原告方已经向上级部门举报了法院和法官,并且已经申请上级法院要求改变管辖,鉴于此,原告与法院和法官有利害关系,请求三法官集体集体回避以及整个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集体回避。审判长陈光辉漠视法律,根本没有向院长汇报,而是越权处理,当场驳回上诉人之申请,强行开庭。鉴于此,控告人提出强烈抗议说:合议庭已经失去合法性,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无权审理此案。,并抗议说这是一个非法法庭,拒绝参与庭审。

在缺失控告人(上诉方)实际参与的情况下,该非法法庭强行审理此案,整个庭审中只有法院和被告在唱二人转。控告人(上诉方)自始至终一直在抗议,要求法庭停止非法审理,但被控告人一意孤行,把审判强推下去,在开庭20分钟左右被控告人陈光辉以上诉人多次抗议“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把上诉人驱逐出法庭并宣布休庭15分钟。在休庭期间,该院行政庭庭长与上诉人之代理人唐吉田律师协商,托言再给上诉人一个机会继续参加审理。唐吉田律师回应说:“不是法庭给上诉方一个机会,还是上诉方给法庭一个机会,希望法庭能改过自新,遵守程序。”。上诉方返回法庭后,但三法官拒不纠错。当事人罗茜和律师唐吉田于1030退出法庭。

综上所述,控告人认为,由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此案,合议庭失去合法性,其所谓的开庭审理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只能是非法法庭的黑审判,其审判结果毫无法律效力。三被控告人明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控告人有利害关系,法院应集体回避,却不拒绝回避,且无视控告人在 审判中不停抗议的情况,滥用审判权,进行非法审判,不仅严重违反《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而且已经触犯刑律。控告人强烈要求彻查此案,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三被控告人的责任,以维护法律尊严。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罗茜                                      2013116

主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