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星期一

访民冉崇碧8岁女儿被北京南站保安打伤(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83日晚8许,重庆籍在京访民冉崇碧及其8岁女儿在北京南站大厅遭到保安的暴力殴打,却得不到警方的公正处理。

据了解,访民冉崇碧是在好心人的帮助下,买了一辆三轮车在南站附近拉客谋生,保安为阻止她到南站带客,将她营生的三轮车弄坏而发生冲突。

据目睹的群众说,访民冉崇碧与北京南站一名保安发生争执时,该保安向冉崇碧猛踹一脚后,接着又向站在冉崇碧身边的8岁女儿猛踢一脚,8岁小姑娘被踢倒在地不能动弹。事发后,施暴保安逃离现场(听说施暴保安是南站保安队队长),警方迅速封锁打人现场,不准群众靠近了解真相。

事发后,警方只是将被打伤的小姑娘送到某医院,但不准她母亲冉崇碧陪同去医院,第二天被打小姑娘又出现在北京南站大厅北出口。

目睹的群众对北京南站保安殴打妇女儿童事件表示极大愤慨,希望警方公布案件查处真相,严惩残害儿童凶手。

本网信息員曾经报到过这个不到5岁幼女被強奸案的真相,案发地廣東省三級法院枉法判决,使受伤害的幼女无钱医治又失学,且得不到民事赔偿,她母亲冉崇碧也因为带她讨公道投诉数年无果。

被打访民冉崇碧户籍地是重庆市云阳县盤石镇人。200868,罪犯覃立原到正在东莞市人民公园南门与正在卖玉米穗的冉崇碧聊天,并給冉崇碧带在身边的女儿买东西吃,之后,覃立原带着冉崇碧女儿到东城区堑头路28租住屋內对不到5岁的邹冉实施奸淫。

事发后冉崇碧报警求助,警方到场后,迅速控制罪犯提取证据。该案经东莞市市区检察院向东莞市法院公诉后,东莞市法院作出(2008)东刑法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覃立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被告人覃立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超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冉共人民币2255.2元。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冉的其他诉讼请求。4、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访民冉崇碧说,依照《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本案中,一审法院捏造事实,以强奸犯覃立原投案自首为由,重案轻判,只对当时发生医疗费作了赔偿,而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

2009年,东莞市第一法院又作出(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覃立原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再审予以纠正。再审判决“1、撤销原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123项;2、维持原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刑初字第48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4项;3、被告人覃立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4、被告人覃立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共人民币5224.4元;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受害人冉崇碧再次上诉,经东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9)东中法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一法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受害人冉崇碧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继续提出上诉,希望得到一个公正判决,但是,广东省高级法院仍然作出(2010)粤高法刑申字第74号驳回申诉。

受害人冉崇碧说,我女儿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一直无法上学读书。她们母女俩的生存权、女儿接受教育的权利都被剥夺,处于弱势的妇女和儿童,在北京竟然再次受到保安的暴力伤害。冉崇碧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她们母女的生存现状。

受害访民冉崇碧的电话:1324148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