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6日星期一

南通如东开发商部分撤诉,自焚者家属反诉依法有据(图)



倪文华前往医院看望缪强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13日下午240,南通市如东县法院拼茶法庭,公开审理南通茗海置业有限公司诉李惠萍(自焚者缪强之妻)、缪拥军(自焚者之堂兄)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案。李惠萍委托倪文华代理,南通市、如皋市的拆迁受害人和维权人士赶来旁听,旁听区座无虚席。

开发商南通茗海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510,本公司勘测三星村土地时,遭到李惠萍、缪拥军阻扰,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李惠萍、缪拥军赔偿其5000元的损失。

李惠萍的代理人倪文华予以反驳,指出李慧萍持有《土地承包证》,期限为1997123120271231止,故对《土地承包证》内确定的土地享有使用权。而茗海置业公司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勘测该土地,明显属于侵权行为,依法应当停止该侵权行为,并请法院支持李惠萍的反诉请求。另外,茗海置业公司所谓“5000元的损失”,未能提供有效发票,故不能成立。法官当庭建议茗海置业公司撤诉。该公司同意撤诉。

法官又问该公司是否有建设用地许可证?该公司称:有。法官要求其三天内提交,将及时寄给倪文华质证。很清楚,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则其所谓李惠萍妨碍其施工的说法,就不能成立。而李惠萍反诉茗海置业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请求,依法有据,即可成立。

在此之前,李惠萍的丈夫缪强因反抗该公司非法铲除其口粮田上的庄稼和违法施工行为,不幸被汽油烧伤,面目全非,双手僵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