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

法律咨询(24):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或者作伪证的,是犯罪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即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是为律师和诉讼代理人这一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主体特设的罪名。值得注意的是,在罪状描述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影响尤其深巨。由于所谓“事实”的认定权在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此种描述的司法后果对于辩护人是非常不利的。

“律师伪证罪”是悬在中国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多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递减十分严重,迄今已不足三成,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该罪名时刻威胁着律师全体的执业安全。特殊主体的法律预设无疑已构成对于律师的制度性歧视,这一制度性歧视影响深远、后果严重,已严重动摇了中国律师制度的基石。该罪名出现以来,已有无数律师因此系狱,中断了执业生涯。近年最典型的就是李庄案、北海四律师案。《刑法》306条款纯系恶法,亟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