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5日星期日

海南访民陈淑兰控诉法院枉法判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省政府大院东区18305号的75岁访民陈淑兰(电话18976688089),因儿子李平被凶手李军追杀身亡,遭法院重案轻判,已上访申诉17年无果。

1994127下午3时许,被害人李平乘电梯到7楼办公室上班时,因同乘电梯的李军不断乱按电梯按扭,便对同事符洪说:“这人喝醉了。”招至李军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当电梯升到6楼时,李平便与同事符洪提前走出电梯,而李军也赶忙追出电梯殴打李平,李平挣脱后,急忙躲入6A2房间反锁上门,李军强行撞开6A2房门后,被害人李平就从该房坠地身亡,与李平同时坠地处还有凶手李军驾驶奔驰车钥匙一把。

该案发生后,拖了近一年,直到19951120,海口市新华公安分局对凶手呈报劳动教养3年处罚。经海口市政府劳教委作出(95)海劳教字第448号劳教决定书,以李军犯流氓罪,决定予以劳教3年处罚。

1996910,被害人父亲李树友和母亲陈淑兰以公安机关涉赚包庇凶手,向三亚市检察院提出控告。1113,新华区检察院以李军流氓殴打他人造成李平坠楼死亡,向新华区法院提起公诉。1213,新华区法院以李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37383元。

新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社会反响强烈,被害人亲属不服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后,199777,由海口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决定;由海口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移交市检察院公诉,市中级法院审理。

1997107,海口市检察院以李军犯故意杀人罪,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998125,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1997)海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凶手李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带民事赔偿55670元。

受害亲属认为海口市中级法院以凶手李军犯寻衅滋事罪,否定检察院公诉定性,显属定性错误,是重罪轻判,包庇犯罪的枉法不公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判事实不清,违返法律诉讼程序为由,发回海口市中级法院重审,但海口市中级法院依然作出维持原判,受害亲属再上诉。

19981225,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访民陈淑兰说:“凶手李军的口供与公诉、判决之间有很多矛盾:1、有李军本人于1997年海口中院刑一庭开庭前写的口供,承认杀死李平的事实,同意供养李平的小孩和父母;2、有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李平是死于李军之手;31997107日,海口市检察院作出(1997)第68号公诉书,明确以李军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法院为了包庇犯罪,达到重罪轻判的目的,改变犯罪性质。”

17年来,访民陈淑兰为冤死的儿子讨回公道,忍受着巨大悲痛和经济压力,年老失子,丈夫不堪悲痛,也含恨离逝,儿媳改嫁,只有4岁的孙女相依为命,边照看孙女,边上访申诉,17年申冤路不知何时是尽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