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星期三

“双规”问题民间调研报告(二)


  ②双规与刑法的冲突

(详见前揭双规与刑法的冲突)

双规与国际法规范的冲突

双规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冲突[113]

中国政府于19861212日签署该公约,1988104日批准并于同年113日对中国生效。首先需要指出中国刑法酷刑(如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标准与该公约有所不同。该公约第1条第1款对酷刑作了明确定义: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带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该规定比国内法的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分别为《刑法》第247248条)定义宽泛。国内法所谓刑讯虐待仅指直接针对受害人身体施加暴力伤害(肉刑),最多包括能够直接造成肉体伤害或痛苦的所谓变相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例如长时间罚站、不许睡觉和小号单独羁押等足以造成身体伤害或痛苦,但并不包括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该公约则包括侮辱人格和精神胁迫等足以导致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附录案例3.陈越飞在双规期间遭受的人格侮辱和精神虐待就属于性酷刑,按国内法标准那种侮辱和虐待不算酷刑。这种差异本身说明了中共人权保护标准与世界文明的差距。

其次,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时,按照第28条第1款和第30条第2款规定,分别声明对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予以保留。尽管这种做法符合公约规定和国际法惯例,但是此举说明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仅仅是为了表示中国人权进步和与国际接轨,并无履行公约的诚意。因为第20条是国际监督条款,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可以针对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问题进行监督,包括合作研究酷刑情报并提出说明(第1款)、指派成员进行秘密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到该国境内进行访问调查,最终可以将调查结果载入按照24条编写的年度报告。第30条第1款则规定了缔约国之间有关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出现争端时的解决机制,规定其中一方可以要求仲裁或者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判。中国政府对此进行保留,既涉及到中国不承认国际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同时也为了避免国际监督、仲裁和裁判,以便随心所欲执行公约。

无论是按照国内法狭义标准,还是该公约广义标准,双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和酷刑虐待问题,都属于依法应予禁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都是该公约第2条第1款应予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双规中普遍使用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长时间(连续几天甚至十几天)轮番审讯,不许被规者睡觉;用强光灯照射眼睛,用窗帘遮挡自然光线,使被规者丧失时间意识并产生恐惧心理。除了附录案例2.根本无需使用刑讯逼供手段,所有访谈案例都涉及剥夺睡眠这一酷刑虐待方式。除此之外,视审讯需要和办案人偏好,还有各种各样直接使用暴力和足以使被规者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酷刑虐待方式,如长时间罚站(面壁、扑壁等),蹲马步,塞毛桃(口中塞毛巾),捆绑,殴打(徒手殴打,用皮带、绳索、鞋子、棍棒殴打和捆绑吊打等五花八门),带有侮辱性甚至属于性酷刑的扒光衣服、脱下裤子殴打和侮辱。(参见附录案例1.3.4.5.

按照公约第2条第23款规定,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腐败现象日趋严重和反腐败任重道远当然更不应当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双规实践中酷刑问题不是个别案件和个别调查人员的违法问题,而是制度化的、一贯的、普遍的违法现象。它是由双规逸出正当法律程序的任意拘留性质决定的,是由双规时空场域不受法律限制的黑司法和黑监狱性质决定的,是由中国司法前现代纠问式诉讼程序决定的。双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酷刑虐待不仅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这种一贯性的制度化、有组织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酷刑待遇,本身就是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严重刑事罪行。

双规与《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冲突
(详见前揭双规与该宣言和该公约的冲突

.双规问题的解决办法(政策法律建议)

1双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过程中,为了实现政治控制和选择性反腐败目的制定和实施的一种任意拘留调查手段。由于这项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本身的非法性及其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制度化、有组织和大规模任意拘留和酷刑虐待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甚至直接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必须立即予以废除。

2.中共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制定和实施双规过程中违反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通过制度化、有组织和大规模任意拘留和酷刑虐待粗暴侵犯人权,制造冤假错案,必须依照相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追究政治、法律和道德责任。

3.因为双规被任意拘留和酷刑虐待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追究国家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由此制造的冤假错案必须重新审理和改判,并对受害人及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

4.双规问题既有历史根源,也有现实制度因素。为了彻底杜绝此类制度化、有组织和大规模任意拘留和酷刑虐待现象,必须通过大规模宪政转型,在宪政民主和法治制序下实行司法独立并配套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例如实行人身保护制度,陪审团审判,正当程序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附录:访谈案例[114]

案例1.

XXX,男,现年47岁,大专文化,无党派,原任安徽省直某公司财务总监(副处级),因贪污犯罪嫌疑于2003XX日被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后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已假释,居住在合肥市庐阳区XXX小区XXX室。
访谈时间:201096日下午16301730;地点:XXX家中。
2003XX日,安徽省纪委根据举报XXX虚报假账贪污材料对之实行双规,试图以此为突破口,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厅级)的贪腐证据。按照他的说法:他们的目的就是要立功,要搞钱。
省纪委张XX、洪X对他宣布双规时,XXX声称自己不是中共党员,不是纪委按党内规定调查处理对象。调查人员告诉他:你是国营企业处级干部,纪委有权查处。
XXX被带到解放军合肥电子工程学院招待所关押了将近半年。这里是安徽省纪委常用的双规据点,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昭耀后来也在这里被中纪委双规。他被单独关押在房间里,窗户安装了防护栏杆,卫生间门锁经过改装,不能从里面反锁,24小时有人轮流看守,防止他逃跑或自杀。房间里没有电视、图书和报刊,除了吃饭和睡觉时间,都是被调查人员审讯、说服和教育,不断反省、交代问题。双规期间,除了纪委办案人员,不能接触任何人,切断跟外界的一切联系,无法获得任何信息:手机被没收;不能写信,打电话;不能跟家人会面;不能请律师,你要求也没用。直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处理后,才能聘请律师。
XXX不知道长时间剥夺睡眠本身就是一种酷刑,天真地认为被规者很多是领导干部,有一定社会地位,办案人员不会轻易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但是他告诉报告人:他们采取的逼供手段比刑讯逼供还厉害,就是不让你睡觉,让你感到生不如死。一开始,办案人员轮流审讯,连续33夜不让他睡觉。这位娇生惯养的老干部子弟实在撑不住,只好按要求交代问题。案子突破后,省纪委调查人员根据他交代的60万元贪污金额和赃款藏匿地点,从家中抄走有40万元存款的银行卡,并让他父亲补交20万元余额用于退赃。
办案人员通过审讯获悉该公司领导在案发前准备成立私营股份公司,利用关联业务转移公司财产,非常后悔地说:你的案子查得太早了,要是过几年再查,肯定能钓到一条大鱼。
2004XX日,张XX、洪X向他宣布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合肥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人遂对他宣布执行逮捕,把他从双规地点转移到看守所。
XXX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他愤愤不平地说道:看守所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双规却不能折抵刑期,算是坐了黑牢。

案例2.

刘斌,男,1960年生,现年51岁,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1976年参加工作,1979年入党,先后在靖边县委组织部、榆林市委政策研究室、办公室、榆林市物资行业办和商务局工作。20008月任榆林市委办公室助理调研员,200311月由于榆林短信案受到市委领导打击报复,被调到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任助理调研员,现任商务局总经济师。
访谈时间:2010914日(在线访谈收到书面答复离线文件时间)
背景说明:除了根据访谈提纲提供的书面答复,刘斌还提供了包括涉案手机短信内容、申诉材料、榆林市纪委《立案决定书》、《关于刘斌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关于刘斌申诉案的复查决定》和《南方周末》2004226日报道《榆林手机短信风波》等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和新闻报道。
刘斌被短暂双规并受到处罚纯粹是因为利用手机短信讽刺、批评领导招致打击报复。
20021231日上午,刘斌和几个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相聚,因对换届选举不满,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编了些讽刺榆林市委主要领导提拔干部没标准的顺口溜:榆林人命太苦,来些领导二成五,延安王侠真英明,共有干部四万五,这次提拔二百三,榆林干部七万五,这次提拔九十四,周一波糊脑筋,提拔干部没标准,民主测评算个甚,暗箱操作人好送,上级条子才管用,没有条子三十万,不花钱就走你的路,九位驸马没花钱,放上一放再升迁,盆盆(王鹏)仓仓(刘培仓)捞不满,榆林从此无清官。刘斌因为工作调动不成,情绪不佳,喝了七八两酒,乘着酒兴把段子输入手机群发给榆林市下属7位县级领导和3位科级干部。发完牢骚后,刘斌就把这件事忘了,没有再跟任何人谈及此事。
谁知道他忘了此事,有人却没有忘记。翌年4月,这条短信辗转传到某市委干部手中,此人遂向市委书记周一波汇报。周一波批示有关部门查处。经过技术侦查,发现该短信最初源自市委办公室助理调研员刘斌手机。2003414日早上8点,他正准备去神木县出差,车都安排好了,榆林市纪委干部室主任边占德通知说市纪委找他有事要问,然后把他带走。在此之前,我根本不知道自己快要被双规了,之前也没有人警告过我。
榆林市纪委副书记赵榆生(现任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局局长)一行四人将他带到榆林宾馆1116房间。边占德告诉他:不能离开宾馆房间,要认真交代问题。他说没什么要交代的。赵榆生口头宣布实行双规:这就是双规,你什么时候不交代问题,什么时候不能离开此地。告诉他被规原因是编写和发布讽刺市委三位主要领导的顺口溜,但是没有引用任何相关法律规范或党内规范。从刘斌提供的立案决定书看,这次双规严重违反纪检条例规定的程序,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直到10天后的423日,榆林市纪委才补办立案手续,以便把有组织的非法拘禁行为合法化。[115]双规本身没有任何手续,纪委事后甚至不承认对他实行双规。
双规场所由赵榆生负责,24小时有人监管,先后有8人参与。双规期间办案人员对我的手机进行了扣押没收。在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之前,不能与外界有任何接触。” 414日早上8点开始到16日晚上9点结束,这段时间内,没有人告诉他双规结束时间:
我们共同睡在宾馆房间的床上,到了中午12时在宾馆餐厅吃饭,在吃饭过程中遇到了几个熟悉的人,他们问我在这里干嘛?我说开会。吃过饭后。赵榆生书记说:不行,要倒地方,这里熟人太多。于是将榆林宾馆的房间退了。又来到了位于开发区的胜利宾馆,在胜利宾馆先登记在215房间。进去后赵榆生书记说:不行,这个房间没有铁丝网子,不符合双规对场所的要求。我说怕我跑了不成,他说这是规定,不能违反。于是又将房间调到了带铁丝网子227房间。
刘斌在双规期间与外界隔离,除了纪检委的人,再没有其它人。不能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要求请律师。办案人员说(这)是党纪案子,不能请律师。赵榆生对他进行单独审讯,审讯时只有我和他两个人,再没有其它人,我直到现在也不明白,这样的审讯方式是否合法?审讯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关问题的事实和过程:对我的审讯倒是比较心平气和,当时只说我发的短信内容侮辱、诽谤了市委领导。要我好好交代过程,幕后还有什么人……没有刑讯逼供。赵榆生通过威胁施加心理压力,迫使他交待问题:
当时市纪委副书记赵榆生对我说,你这个案件,案情重大。榆林市委主要领导都很重视,是市委主要领导多次催办的重大案件。如果你不好好交代,我们将移交司法机关来处理。这样对你不利。我看他们来者不善,一心想置我于死地,也就承认了,认为发了个短信,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想也没想到会被双规,后又受处分,再被调离市委。
双规结束时,赵榆生嘱咐刘斌:这件事情跟任何人,包括单位上和家里人都不要说。
榆林市纪委榆纪审发[2003]10号文件《关于刘斌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刘斌身为党员干部,编造有损市委领导人名誉的顺口溜,并以短信息给多人发送,其行为构成损坏他人名誉错误,且将附有诽谤中央领导人内容的反映材料,打印并发给他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19条之规定,市纪委2003919日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斌同志党内警告处分。[116]刘斌认为手机短信属于个人隐私,对他实行双规并作出处分决定是非法的:榆林市纪检委将个人隐私公之于众并给予党纪处分,属于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党内法规进行申诉。榆纪审发[2004]2号文件《关于刘斌申诉案的复查决定》认为:原处分刘斌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维持原处分决定。[117]后来他被调离市委,不再提拔重用。
刘斌向中央、省、市纪检部门提出上诉和申诉已经不下100次,直到现在也没人理会。他通过书面答复说:双规制度本来是对付腐败分子的一种重要手段。问题是在榆林这一重要手段被榆林市纪检委滥用,成为市委主要领导打击报复不同观点和意见者的工具。我对双规制度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案例3.

陈越飞,男,现年47岁,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班毕业),中共党员,原中共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处级),因受贿嫌疑于199875日被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后以受礼错误于1998827日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降级调任台州市城管局副科级公务员,因不断申诉被调到椒江区园林处挂名事业编制,长期不发工资。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商业街方远商务大厦XX
访谈时间:20109208301000;地点:椒江区方远大酒店607室。
背景说明:陈越飞提供了给司法部和各级纪委的申诉材料;申诉证据目录,本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帐页,医院就诊记录,本人和证人李金菊、池仙都被刑讯逼供的伤害照片,律师调查笔录、录音光盘等大量证据材料;《上海法制报》19981125日、《法制日报》19981227日、《民主与法制画报》19981228日对该案的报道;《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金友平著,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5年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金友平主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因本案被双规的原路桥区广电管理处主任许华平、副主任王建申诉材料;台州市其他双规案件当事人如原玉环县科委副主任陈国春,原椒江区樟安镇副镇长金德明、卢金柱(附法医验伤鉴定报告),原黄岩区宁溪镇党委书记黄昌荣、镇长张仲元、副镇长郑昌国、调研员张岩法、工办主任王天明等人申诉材料。
据陈越飞描述,他被双规是因为与区委书记王挺革在工作中发生矛盾遭到打击报复:
主要是在民主集中制方面,我对他的一些错误做法,主要是专权、霸道有意见,对他的一些弄权、腐败之类问题向一些有关的省纪委啊、台州市(委)组织部啊、市纪委都反映过,他不知道怎么都知道了,就对我进行打击报复。
结合池仙都证词和许华平、王建申诉材料,因陈越飞是市委管辖的领导干部,路桥区委对他打击报复时采取了清君侧迂回战术,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由区纪委先查处宣传部下属的副科级单位广电管理处广告经营中的经济问题。199868日,区纪委立案调查广电处广告部主任池仙都在承包经营中的经济问题,通过刑讯逼供迫使他交待自身贪污、挪用问题,并捏造了向许华平、王建和陈越飞等20余人行贿口供。622日,许华平、王建被区纪委双规(均受到刑讯逼供和党纪、政纪处理,事后均提出申诉)。75日,台州市纪委根据区委上报材料决定对陈越飞实行双规。陈越飞描述道:
他们就利用池仙都被(区纪委)双规之机要他来诬告我,对他进行了1010夜的逼供信,叫他诬告我。池仙都就编了说送钱3.5万给我,台州市纪委就信以为真,对我进行双规,就是莫须有的以受贿名义对我进行双规。那么我当时也不知道双规是什么东西,就说是组织调查嘛,我们自己堂堂正正,清清白白,你组织调查就调查吧。我向你们反映情况,把有关的证据交给组织,让组织能够把这个问题查清楚。可是进去之后,才知道这就是在搞逼供信,对我一共关了54天,12天日夜不给我睡觉,打,利用了各种械具,折磨啊,打啊。
199874日夜,路桥区委书记王挺革打电话通知陈越飞:市里认为你态度有问题,要你进去接受调查。也没有什么口头宣布,也没有什么书面手续,就是说你进去接受调查。当时陈越飞不知道自己要被双规,甚至不知道双规是什么东西,以为仅仅是接受组织调查。翌日上午9时,他在办公室看到楼下有几个人等着,就跟他们到市纪委,先去见了纪委书记薛少仙(现任台州市人大主任)。薛说:越飞,你等会有亏头好吃了。叫他到隔壁副书记阮孟合办公室。阮要他说出来好了……给你几分钟再考虑,他说不存在这个问题……没什么好考虑的,马上进来六、七个人,用警车把他带到洪家大酒店。
问:当时他们是以什么名义告知你要接受调查的,就是以什么案由?
答:没有什么案由,就叫我接受调查。什么书面、口头的都没有。
问:当时他们通知你接受调查时,可引用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是党内法规?
答:不存在什么(法规),就是要你接受调查。我以为什么调查呢,我也不知道。
问:在这之前你知道自己要被双规吗?
答:嗯,不知道。
问:实行双规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答:(开始时间)75日,(结束时间)827日。
问:开始双规的时候,他们有没有告诉你结束时间?
答:没有。啊呀,什么时间就不知道了,他们要搞到什么时间就是什么时间。
问:当时有几个人把你带到纪委的警车里?
答:有67个人把我带进去。当时把我带进去的办案组负责人叫何道法,他当时告诉我他是李处长。就是不告诉你真名字。我以为真是什么李处长……进去以后,所有的人都是你的领导,连小瘪三都是你的领导,要向领导报告,(连)喝口水、上个厕所都要报告。
台州市纪委把椒江区洪家大酒店包下来作为固定的双规场所,里边好几道铁栅门,窗户、走廊都用钢筋封起来,形成一个封闭场所。服务员被要求保密,不能把这里的情况说出去。台州市各级纪委都有自己的双规场所:台州市纪委主要是洪家大酒店,然后县市纪委都有(双规场所)。我后来就被送到什么临海台州宾馆,天台隋梅宾馆、台州宾馆、牛头山宾馆,弄了好多个地方。
关押陈越飞的洪家大酒店502室大概有20平方米,后来在其他地方只有十几平米)。房间里没有床铺:全部搬掉了……不存在给你睡觉的问题。只有一张桌子和办案人员坐的凳子,我连坐的都没有。没有电视机,没有图书、报刊之类东西。陈越飞一进这个房间,手机、手表等随身携带物品全部被收缴,然后把你密封在这个小房间里,由他们看管着。然后就和外界彻底隔绝了,不能联系了。不允许通信、打电话,不允许与家人、亲友会面,不允许请律师。他向办案人员提出:应该给我一个请律师的权利。他们呵斥道:什么请律师,现在是组织调查你,你知道吧!双规期间不存在一个人独处的时间和空间,24小时都有人轮番审讯、监视:旁边有两个人坐着,就是两个办案人员,他们轮流换班、审讯,不时有很多人冲进来打你……大部分时间是两个人。他们要搞你的时候,就有很多人进来,把你打一顿又退出去了。
具体有多少人参与审讯和刑讯逼供,他已经无法记清,只能说起码有二、三十人。后来纪委的人告诉他有30多人参与,既有台州市纪委办案人员,也有从县市纪委临时抽调的,打人最凶的都是临时抽调的打手:
有的人是从外面临时抽来的,你搞不清楚的,有时候打(人)就叫下面纪委(的人),像什么复员退伍军人一起打,什么村长啊、助理村长这些什么的和县市纪委的叫你打,台州市纪委的人呢,有时候打你就是耳光啊、拳头打几下。他们这些人呢、下面的人呢,打起来就用电缆绳、皮带、电视机天线、不锈钢管、链条锁芯打。
除了长时间不让睡觉,还要给你不断地折磨,叫你去面壁、扑壁、打、抽。不断遭到各种非人体罚、殴打和人格侮辱,包括使用性酷刑,以便彻底摧毁其时间意识和人格尊严,感到生不如死,仅仅为了生存下去,甚至睡上一会,按照办案人员要求作出虚假供述。
第一阶段关押在洪家大酒店1211夜,直到他首次作出虚假供述,才允许睡3小时:大概是第七天或第八天夜里,就是在我第一次被冤枉签了字以后,后半夜临时搬张床,大概给你休息了三个小时,以后又不给休息。”“前面没有床……12天日夜审讯结束以后,才给我床(允许睡觉)。就是逼供……叫你交待……我说没什么好交待的。没什么好交待的就叫你面壁、扑壁,然后打。就是叫你天天这样子,手举在那里,面朝那边面壁,扑壁。说到这里,他情绪激动地站起来模拟了塞毛桃、面壁、扑壁、蹲马步、乘飞机、青蛙扑水、剥皮抽筋等五花八门的体罚动作:“具体怎么弄呢,就是前1211夜啊,他就是不准你睡觉,一点不给你睡觉。你当时那个时候肯定是要睡朦朦的,他就把你头发抓起来,噼啪几个耳光打起来,或者用毛巾把你搞住了。
问:他们把毛巾塞到你嘴里吗?
答:嗯,塞到嘴里的,塞毛桃啊……你喊冤枉,就把毛巾塞在你嘴里,另外用一条毛巾捂住你的脸,把嘴巴和毛桃都从外面包着。(防止刑讯时惨叫声传到外边)
问:这个就叫塞毛桃
答:对,塞毛桃。然后这些办案人员就说:嘿,你不听话,谁叫你睡的,你要好好交待,自己把问题想清楚,交待好”……第二个呢,就是叫你面壁。天天叫你面壁。就这个样子,面朝墙壁,手脚并拢站在那里,头低着,不能动,一面就是56个小时,78个小时这样干,除非面到都要小便了,要报告领导,经过办案人员同意,然后才能去一下,马上就要回来……那个时间长了根本受不了……然后就是扑壁。扑壁就是这个样子,两只手都要高高举起来,手和脸颊都要贴在墙壁上(陈边说边模拟)。叫你一动不动,一动就要打。搞个78分钟,十几分钟的,人就受不了,手就要放下来呀。手一放下来就要打你,说你不老实。然后就是叫你蹲马步……然后就是青蛙扑水,几个打手分别把你头发抓起来,拉住你的胳膊,两只手就是这样(陈模拟两手反剪动作),下边把你裤带拉起来往地上,这叫青蛙扑水。然后就是乘飞机,(陈模拟行刑者用手、腿或脚压住受刑者腰背部)让你两只手高高举……你喊冤枉,就打、抽:你这个腐败分子,你还冤枉。以后他们就搞得更厉害了,就用不锈钢管来打你,用自行车链条锁来打你。还有绿麻绳剥皮抽筋……就是用绿麻绳(绿色尼龙绳),很多的,七、八个人一下子冲进来用绿麻绳抽打……这叫剥皮抽筋,把你背上打得整个都是粉碎性的弥痕(弥漫性表皮溃烂留下的伤痕)。他们说:我们有十八般武艺,看你受得了受不了。还用凉毛巾打……潮毛巾啊,用水蘸湿的潮毛巾……还有就是用皮带打,用皮鞋打……用宾馆里挂毛巾的不锈钢管打……有线电视的天线(电缆线)打。
问:这些打手都是些什么人?
答:打我的人既有台州市纪委的人,也有下面抽调来的人。台州市纪委的何道法、徐滔宁、王清钱、王正雷、周宏亮等都亲自动手打我。有的人呢,有人打的时候,他就退出去了。这些人比较聪明一点,他说(打人)我不知道”……何道法、徐滔宁就亲自打。他们说:我不给你颜色看,领导要批评我的。他们说打人是为了完成任务:我们就代表组织,把你打死也是组织要求。这话是王清钱讲的(当时是普通干部,后来升任台州市纪委办公室主任),他说:打死就说你畏罪自杀。打死,谁见到把你打死?把你扔到楼下去,就说你畏罪自杀。
问:他是不是因为办案立功,表现比较好,然后提拔为纪委办公室主任的?
答:那肯定的了,他们都是办案有功人员嘛。
问:除了直接的刑讯逼供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一些恐吓(手段)?
答:还有就是侮辱你啊,要你把裤子脱掉,就是那个叫做徐滔宁啊,王清钱他们,叫我把裤子脱掉,用那个不锈钢管挑你的阴处,阴茎那里,他就挑一挑说:你再不老实,就把你的小鸟打掉。对我姨子他就说,他也是侮辱她,说她你和你妹夫是姘头什么的……(否则)你为什么要包庇他
池仙都被迫作出的供述,有笔1万元是通过陈越飞妻姐李金菊(女,现年56岁,文盲)转交的,导致这位下岗职工先于陈越飞被双规。
199872日上午11时,台州市纪委和路桥区纪委办案人员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既非党员亦非公务人员的李金菊带到洪家大酒店6楼一个装有铁窗的房间内进行双规调查,逼迫她为转交赃款作证。办案人员连续55夜逼她在墙边罚站,不准睡觉,不准坐下,甚至不准靠墙。困得眼睛实在睁不开,他们就用胶布贴住她的眼睑迫使她睁着眼。几名男、女打手轮番轮番殴打她,给她松骨(打倒在地,用脚踩腰、背、肩部),甚至用刀子划破脚掌。还对她进行人格侮辱和胁迫:你为什么要包庇他?”“你和你妹夫是姘头。”“人家做妻子的都交待了,你为什么不交待啊,是否与妹夫陈越飞有不正当关系?”“我们把你传出去,还怎么做人哪?打昏后就用冷水浇醒继续折磨,直至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74日晚李金菊昏迷后,被办案人员送到椒江区人民医院急救,做了脑部CT检查并输液抢救。(陈越飞提供了病历、检验报告等诊断记录和事后拍摄的伤痕照片)第6天,李金菊精神和肉体都彻底崩溃,按照办案人员要求招认转交事实并被按下手印。
77日晚,李金菊出现反应迟钝、神情呆滞情况,办案人员急招宾馆负责人杨芳将其领回家。接到杨芳通知后,李金菊家属和村支书等赶到洪家大酒店讨说法。他们冲到5楼,见铁栅门紧闭,就在过道喊纪委人员出来评理。听说陈也关在这里,他们就喊:陈越飞,陈越飞,你是不是关在这里,有没有被打死?他听到喊声,就从房间里冲出来:
我听到外面叫唤我姨子被打了什么的,就从房间里冲到走廊上。他们……是从下面冲到走廊上。然后就看到我姨子被打了,我自己身上也是被打得很厉害。这个时候他们很多人就看到我也被打了。他们(指纪委)马上就连夜把我转移走了。
家属看到陈越飞也被打得遍体鳞伤,非常气愤。他劝说他们:你们不要激动,先回去,相信组织上会搞清楚的。下半夜,梁海建、李新亮等亲属就两人被打向洪家派出所报案:
199877日夜,李金菊被台州市纪委办案人员从洪家大酒店放出来,由杨芳接回路桥。我们赶到路桥看到李金菊被残暴拷打的情况都大吃一惊,后听说是纪委打的。当时她满脸黑肿,嘴巴肿大,眼角乌青,两臂全是乌青的积血,脚底被划碎,小腿肿得厉害,多处乌青,精神呆滞。我们立即把李金菊送椒江医院医治,拍CT的医师说此人前几天被市纪委送来抢救过,拍过CT,怎么今天又来拍CT?我们这才知道李金菊被纪委办案人员打昏后送到椒江医院抢救的情况。(摘自报案时询问笔录)
做完笔录,派出所告诉他们:这是纪委打的,我们无权过问处理。事后,公安局迫于纪委压力,反而以冲击办案点罪名将梁海建、李新亮等人行政拘留。李金菊被释放后,曾到多家医院治疗,诊断结果均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来,陈越飞碰到村支书林某某,林某某说亲眼看到他与李金菊在洪家大酒店受拷打的伤痕,曾与路桥检察院正、副检察长说起这件事,检察长说:纪委这样子办案,我们检察院也是没有办法的。
除了刑讯逼供和人格侮辱,纪委调查人员还利用亲情对陈越飞进行胁迫。他妻子李菊华在台州市公安局监督部门工作,调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老实交待,就把李菊华从公安机关调出来。你家里公安的位子都保不牢。双规结束后,为了防止陈越飞说出真相、到处申诉,他们还威胁李菊华:把你从公安局调走,不给你在公安机关蹲。因为冤案一直不能解决,她无法承受这种压力,陈越飞也不想再连累她,双方被迫于20082离婚。屈打成招后,为了让他的口供与证人证词相吻合,调查人员甚至威胁要把他年幼的女儿带来审讯,迫使他进一步按照调查人员要求供述。
连续12天刑讯逼供和精神胁迫,使陈越飞完全丧失了时间意识,精神和肉体彻底崩溃,在迷迷糊糊状态下按办案人员要求招供。直到此时,他们才搬进床铺让他睡觉,并派来一个老头子马祖镯雇佣看护人员)陪同吃住。
因为双规和刑讯逼供需要,台州市纪委专门配备了医务人员:
问:双规期间如果生病的话,可有医生啊?
答:双规期间专门有医务人员,他们自己配的……大概七八天以后,我被弄到临海台州宾馆,那个时候把我打得很厉害的,在屈招(屈打成招)之后,来了一个穿白大褂的女人,你打伤了,她就给你涂点药水,然后给点什么药给你吃。然后12天日夜快结束的时候,办案人员王清钱就说拿点药给我吃,说你不吃药(伤口)要烂掉的。两条腿(创伤面积)很大的,小腿肿得和大腿一样粗。
问:你可知道医生的身份,她是普通医生呢,还是军医或者警察部门的狱医?
:这个不知道,只知道是个穿白大褂的女人,是他们专门配的……椒江医院院长也被双规了,出来以后听他讲,他在没有被双规之前,纪委经常打电话给他,叫他临时派医生去处理。把人打伤以后,就打电话给他派人去处理。后来这个院长自己也被双规。把我打伤后,在临海看到的(这个女医生),以后就没看到了。(再被打伤后)就是那个王清钱,他们办案人员买点紫药水给我涂一下,买点药片给我吃。(医生)只看到一次,就是在临海那个女的。
817日左右,陈越飞又被带回洪家大酒店5楼。为了摆脱彻底被隔绝的孤立无援、任人宰割状态,他抱着侥幸心理偷偷地给市委书记孙忠焕写了一封求救信:
一进去就把你手机、手表全部都拿掉,都被收缴了,然后把你密封在这个小房间里,由他们看管着。然后就和外界彻底隔绝了,不能联系了……自己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怎么把信息传出去。办案人员肯定不会给你发的,第二个律师又不给你聘请,怎么弄呢?我看到下边有人走过,就把预先写好的信扔出去了。这个信呢,开始他们不给你纸笔的,我就用一次性筷子蘸上涂伤口用的蓝药水,把信写在(废弃的)台州日报上。后来我说要写申诉、交待材料,不断地找他们要,他们才陆续给了一点纸和笔,我偷偷留了几张纸和笔,偷偷地写了给市委书记的求救信,给我老婆的求救信。这个信呢(因为太轻)是扔不出去的。那个时候正好我弟弟通过办案人员送了点苹果给我,我就把苹果包在信里面一起扔到窗外。他们(捡到求救信的)好心人就打电话给我妻子,把信交给我妻子,我妻子再拿去交给台州市委书记。市委书记把信批转给台州市纪委,要他们核实一下,并批评他们说:怎么搞的,把这封信都弄出来了。然后他们又给我一顿打,说谁叫你把这封信弄出去的。
这封信好不容易转到孙忠焕手里,他不仅没有获救,还招来新一轮刑讯逼供,追查信件是不是纪委人员帮他弄出去的。陈越飞又被转移到临海牛头山宾馆。
827日傍晚,台州市纪委常委李刚毅来到牛头山宾馆,向他宣布了五条意见:
我今天代表组织来向你宣布五条意见,你也不要申诉了:一是,这是组织集体研究决定的,你必须承认;第二条,仙居县有些领导犯了错误,以后我们宣读了证据,他痛哭流涕,现在我们重新启用了;意思是出去后不要在外边乱讲,到时候还要用你的。第三个,你也不要再申诉了,因为是组织决定嘛。第四个,出去后不要对纪委办案人员说三道四;第五个,当心像陈希同那样转化为敌我矛盾。谈话结束后,我说坚决不同意,要申诉到底,你们认为我有(罪)就把我送检察院去。他们一声不吭,谈话笔录也不做,连夜就把我带到路桥,放到一个民营企业楼上开什么(区委)常委会。
夜里10时许,路桥区委书记王挺革和台州市纪委副书记阮孟合在泰隆信用社楼上主持区委常委会。陈越飞让与会者看身上被打伤痕和别人从妻子那里拿来的李金菊被打伤照片。王挺革和阮孟合强行收缴了这些照片,然后叫他出去,不许申辩,说要开始组织处理程序。据1998827《中共路桥区委关于给予陈越飞党纪处分的决定》,这次会议决定给予陈越飞开除党籍处分。党籍被开除,当然失去了党内职务。他认为该案定性受礼不当,强烈要求移送检察院依法处理:
我说你们应该定我受贿,不应该定我受礼。我说假如收了(池仙都)35000元,就是受贿,不是受礼问题。你们定我下面广电处主任(许华平)、副主任(黄建)两个人是受贿,他们只有万把块钱,都是受贿,我也应该是受贿。我希望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通过司法程序还我一个清白。他们当时也是冤枉的,(定性受贿后)把他们都刑拘了,他们不服,检察院后来把他们的案子推翻掉了。他们(指纪委)解释说:你是(池仙都)的间接领导,所以定你受礼,他们是直接领导,所以定受贿。我说你们这是胡说八道。受贿就是利用职权收受他人好处,权钱交易嘛……怎么能定受礼呢?
我要求移送司法机关。以后听台州市检察院的人对我讲,他说移过来了,我们检察院不予立案。检察院认为这个案子很有问题,把它踢回去了……我要他们(检察院)立案,他们都不敢立案。
陈越飞被调到台州市城管局,行政级别降为副科级。因不断申诉,法制日报报道了这起刑讯逼供造成的冤案,中纪委和主管单位司法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台州调查,他又遭到打击报复,调到事业单位编制的椒江区园林管理处挂名,近10年没有发工资,靠当律师谋生。2005年,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后,他开始第二轮申诉,又遭到打击报复,被剥夺律师资格。直到200712月,才开始发放基本工资。
为了伸张正义,捍卫人格尊严,陈越飞通过各种渠道不断申诉。他找市纪委书记薛少仙:你看他们把我打成这样子……你对刑讯逼供怎么处理?薛书记站起来就走:你要处理,你就处理我。找市委书记孙忠焕,把伤痕给他看:如果认为我有(问题),你们应该把我送检察院。孙书记说:你说纪委这些人乱搞,送到检察院去,检察院那些人素质未必比纪委好多少。跑到省里找省委宣传部长,部长说:双规出来的人跑到我这里来反映的很多……我不好出面讲……给你指条路子:一条路是找省纪委刘锡荣书记(后来任中纪委副书记);第二条是找台州市委书记孙忠焕,看看他们能不能给你复查;第三条就是找中纪委反映。通过关系找省纪委秘书长林吕建,林说:我负责把材料交给刘锡荣书记。你反映的情况,我们这里好像还没有听到这种事情,下面有没有这种情况,我们不是很清楚,现在反腐形势很严峻,双规难免要付出代价……假如你真是冤枉的,相信党组织最终会还你清白。后来,通过省委宣传部一位处长问林吕建:刘锡荣书记有什么反应。林称:没什么反应。我打电话给台州市纪委薛少仙书记,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和台州市纪委反映的情况出入很大,这种情况下,我们肯定是相信一级组织喽。他无奈地说:信寄到中纪委也没有反应……所以说申告无门。他不断找媒体反映,试图通过舆论监督洗刷沉冤,结果连累媒体和相关人员:
舆论监督没用的,他们还要对舆论监督进行打击。第一次《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画报》、《上海法制报》来调查后,他们(指中纪委和司法部联合调查组、省市纪委)来查报道是怎么出来的,几家纪委来弄记者,弄律师,对记者、律师都进行打击(报复),把几个记者记过、警告处理,把律师停业3个月。
原《名牌时报》记者金友平帮他鸣不平,先后编著《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和《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导致浙江省纪委调查他并试图以泄露国家机密罪拘捕。为了免遭不测,金友平隐居山林寺庙半年多。陈越飞愤怒地对省纪委说:干脆把我刑拘好了。省纪委又把矛头指向浙大出版社责任编辑庄道鹤。省纪委书记周国富(现任浙江政协主席)在会上指控庄道鹤泄密(《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附录2收录了从网上获得的内部文件),准备追究刑事责任。出版社被迫找陈越飞协商,准备出40万元将书全部收回。遭到拒绝后,以该书涉及敏感问题为由,给予庄道鹤记过处分,停发数月工资。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记者来台州调查一个星期,采访陈越飞、证人、律师、市纪委和检察院。纪委领导拒绝采访,检察院说这个案子台州市处级以上干部都知道,不是检察院办的,你找纪委去。市纪委只好让办公室出面应付。办公室说:这是党内案件,我们不予公开。节目准备播出时,浙江省纪委通过中纪委和广电部向中央电视台施压,枪毙了这个节目。
访谈结束时,陈越飞表达了对双规的看法:
我在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班读书时,有位担任湖南某市纪委书记同学告诉我:我们纪委有合法伤害权。这个无法无天的合法伤害权使我受到诬告陷害,家破人亡……双规是很难和刑讯逼供撇清的。它本来是一种组织上的调查措施,但是由于它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就是根据领导意图来的,领导要搞你了,你有问题可以搞你,没有问题也可以搞你,领导给你搞进来了,就像纪委办案人员俞明华讲的你不承认,难道市委错了?市委既然把你叫进来了,你不承认是鸡蛋碰石头,你搞得过市委吗……要么就是半死不活出去,要么就是畏罪自杀,你想想看,会有什么结果。我们都是文化大革命经历过来的人。”……双规制度关键就是它和现有宪法矛盾,和刑法、刑诉法都矛盾。双规是没有时间(限制)的……领导说到什么时候就是什么时候,把你弄进来可能关你个5天,可能关你10天,可能关你一个月,可能关你一年、两年、三年,都无所谓的。
报告初稿寄给陈越飞审阅时,他在纠正几处稍有出入的人名和事实后,特别要求报告人加上如下看法:
现在纪委的双规由于没有人身权利的保护,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为了达到办案人员所谓的破案目的,搞逼供信是常有的事。这就难免在查出一批腐败分子的同时,伤及无辜,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更要命的是,当双规形成的冤案真相大白后,很多地方的纪委拒不复查纠错,拒绝平反。我的冤案经历了三轮申诉,第一轮是台州纪委与省纪委均不受理,还以蒙骗上级所形成的错误的调查意见来打压我与律师、记者、媒体;第二轮申诉,尽管冤案真相因狱中服刑的证人池仙都揭黑而大白天下,尽管经查证所谓的赃款来源和赃款去向都是子虚乌有的,尽管有许多刑讯逼供的证据佐证,尽管前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等多位领导也作了复查批示,但省、市纪委就是顶着不给复查纠正。现在是第三轮申诉,中纪委受理了,但也因各方面原因尚未启动复查。中纪委的同志说对你的申诉我们是重视的,我们受理了,我们在做工作。你想解决问题,达到你要求的结果,这就需要耐心等待。可我蒙冤十四年了,还要我一直等待,那要等到何年何月才能还我清白啊?[118]

案例4.

许声安,男,1954514日出生,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玉环县玉城中学党支部书记兼校长,住玉环县城关镇东岙里村。因涉嫌受贿1997519日被玉环县纪委双规;同年67日以涉嫌受贿罪被县检察院逮捕;918日,台州市路桥区法院(1997)路刑初字第187号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83700元,被告人不服,当庭上诉;1998119日,台州市中级法院(1997)台刑终字第221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妻子郭红霞不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诉;77日,台州市中级法院(1998)台刑监字第1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郭红霞申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2001123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2001)浙刑法监字第1998-6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台州市中级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2002717日,台州市中级法院(2002)台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郭红霞再次申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2004615日,浙江省高级法院(2004)浙刑监字第89号再审决定,决定提审;20065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2004)浙刑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和再审裁定。
访谈时间:201092220002100;地点:玉环县华峰宾馆401室。
背景说明:许声安提供了包括证人证词、律师调查笔录、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决定书、再审律师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再审陈述词在内法庭文件,全国人大信访局19971119日第45期《信访简报·玉环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该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严刑逼供》,《南方周末》19981023日相关报道。
许声安声称被双规是受到玉环县检察院检察长打击报复:
这个检察长是仙居人,从仙居县调过来的时候,他有个小孩想过来(读书),我们也同意接收。当时我们(学校)有个规定,外来人员,就是外县的,不管是谁进来都是要交钱的(指择校费),当时我提出来要按规定交钱……他不同意,这件事当时就闹得比较尴尬。所以埋下一个隐患在这里,所以他要搞我,这是非常明显的。
案发过程有助于说明他的怀疑。该案不是县纪委调查发现的,而是县检察院在查处该县原社保局长苏梅贵涉嫌受贿案时,通过对涉嫌行贿建筑商郑文君的侦查发现许声安涉嫌收受郑文君、金瑞松等人贿赂线索,按党管干部原则报请纪委查处。从证据材料看,证人都受到刑讯逼供并被检察院威胁不得出庭作证。检察院甚至四处抓捕试图出庭证人。这些证人不仅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推翻行贿证词,用各种方式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翻供,甚至自费到全国人大上访,控告刑讯逼供、指供和诱供。
1997519日夜间12时许,玉环县纪委沈华栋等人突然登门,大部分都是熟人……到我家有45个人,外面还站着好几个,(具体多少人)我就不知道了。他们口头宣布对许声安进行审查:你是党员,要接受党的审查。但没有说明审查案由、方式和法规依据。接着县检察院的人也来了,实际上就是联合(办案)
此前,许声安及其家人已经听到纪委的人要搞你的传言。当时玉城中学正在搞基建,一名副校长负责基建工作。有人告诉许声安承包基建项目的建筑商被抓,他认为自己没问题,这件事跟他没关系:当时我很坦然,学校值班什么东西都非常正常。双规那天晚上有人说:他们要找你,他照常值班,直到10时才回家:
我也无所谓,反正没什么事情,你来找我就找我吧。如果有问题,有的人会跑掉了。我当时没有想到他们会用这一套不给你睡觉。这一套我们是想不到的,想不到会用这种办法。当天晚上我就跟他们上车。七转八转我就不知道了,开到那里有4050分钟。我说:到哪里去啊?他们说:这个你不要问,到哪里去不是你该问的地方。
直到双规结束才知道,那天晚上他们把我老婆也带走了。”(郭红霞,女,现年53岁,中共党员,玉环县文化局办公室主任,作为证人被带到洪家大酒店6楼双规,调查人员几天不让她睡觉,因为知道她身体不好,使用这种手段时间较短,主要采取指供、诱供等胁迫、欺骗方法)
519日夜里被带到椒江区洪家大酒店双规,到67日逮捕后送到仙居看守所,许声安度过了让他实在受不了19天,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束,不知道能不能活着出去。当时最大愿望就是能够被逮捕:
实际上在这之前我就要求他们(逮捕),我实在受不了,我说:你们给我逮捕好了,给我送到看守所去。因为这里没有保障,看守所毕竟可以睡觉。在那里没办法睡觉,没有床,他们根本不给你睡觉。在看守所里最起码睡觉还是有保障的。
洪家大酒店是台州市纪委双规场所:按照他们的说法,凡是比较重要的人都关在那里。对他们来讲比较重要的,副处级以上,或者局长啊,比较有影响的,他们认为比较重要的,都集中在椒江洪家大酒店。他描述了羁押场所概况:
我记得可能是5楼,哪一号房间我记不起来了。这一层楼全部都是(用来双规)的,下面进去没有什么铁门,到了5楼这里,外面就用铁栏杆、铁门隔开,就是这种防盗的。铁门有两层,外面一道关掉了,里边还有一道铁门,总共有三道门:过道外面一道铁门,房间门口一道铁门,还有一道木门,防止人跑掉,还有防盗窗……(房间)大概20个平方不到,房间里也有一个卫生间,门锁被他们撬掉了,从里边不能反锁。里边本来有两张床的,一进去的时候,这两张床当场就被搬掉了,当着我的面搬走的……没有电视,没有书报……只有一张办公桌、几张凳子,其他什么都没有……听说外边由临时聘用的人看管,里边不给他们进来。我这里没有任何人,只有调查人员。这里属于台州市纪委,他们一般都在外边。我这里进行调查的是玉环县纪委和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负责监管的是玉环县纪委和检察院,检察院有两个人,其他都是纪委的。
双规审讯方式就是为了逼供,通过逼供获得证据,要你认罪。方法就是不给你睡觉。他强调刑讯逼供有多种形式,不一定都要采取殴打等方式:
刑讯逼供有多种形式的……其中有一种形式很残忍,很厉害,就是24小时转动,不给你睡觉。审查我的前后大概有十二、三个人,他们自己都搞得受不了,听说有两个人生病了。他们轮流审讯,每天8个人。有两个人累病回去了,几天以后病好了才回来。
问:对你的审讯方式就是不让睡觉?
答:对,就是不让睡觉,13天没有让我睡觉。
问:除了不让睡觉这种刑讯逼供方式,可还有其他指供、诱供之类的行为?
答:这种方式很多的。有时他们告诉你:你老婆已经讲了,XX人已经讲了,你还不讲。还有一个逼我的办法,就是拿我家的亲人来威胁我,说你再不讲,就把你丈母娘也抓进来。我丈母娘原来是县人大主任,当时已经退休两、三年了。他们拿一个跟案件毫无关系的家属威胁你,这一招很厉害。再一个就是你不讲我们就一直这样搞,搞到讲为止……把你搞死了,我们就说你是畏罪自杀。你是自杀,我们8个人都可以证实你是自杀。沈华栋告诉我:你一个人,你已经说不了了,你没有办法,我8个人可以证实你是自杀,看你还能坚持多少时间。”……有时侯连开水都不供应……几次晕倒以后,他们都把我搞醒,不找医生给我看。
双规期间,他与外界完全失去联系,处于孤立无援状态。访谈过程中,报告人按照访谈提纲例行询问能否跟外界保持联系、能否聘请律师,他觉得这类问题很幼稚,一再笑着表示根本不存在这种可能:
问:双规期间你能否跟外界保持联系,比方说……
答:(笑)没有,全部没有。一进来我的手机就被缴掉了,到现在为止这部手机也还是被他们拿去了,没有还给我。家里人不要说见面了,他们根本不知道我被关在哪里。跟外界完全隔绝了,完全失去联系。
问:按照刑诉法规定,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刑拘或者被捕之后也可以要求聘请律师,双规期间能不能聘请律师?
答:(笑)不行的,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你跟外界都不能联系,到哪去请律师啊?
问:当时你可提出这方面的要求?
答:当时就没有这种可能。当时我提出来了,毕竟在这之前我是学过法律的。我提出来要求把我关到看守所去,到了看守所至少还可以睡觉。我当时唯一的希望就是睡觉。我知道这样搞下去是要被搞死的。他们说没有那么便宜,只有你说了,我们才能把你弄到看守所,不然连看守所也去不了。他们明确告诉我,这个要求是不可能的事情。
他在访谈中老是跑题,念念不忘看守所可以睡觉:
双规结束的时候,检察院一个副检察长来宣布我(被)逮捕了,把我送到看守所去。那个时候我知道自己可以睡觉了。宣布逮捕那天晚上,我还在洪家大酒店,他们把床搬进来,开始给我睡觉了,是戴着手铐睡的。那天我睡得最香,一倒下去就睡着了。第二天起来时,他们说:你怎么还睡得着啊?我骂他们说:你们试试看?你们要是十几天没睡,人家让你钻在狗窝里都能睡得着。当时只要能睡觉,比什么都好。这13天,前7天是一点不给睡觉,后来看我晕过去了,才让我坐在凳子上。坐在凳子上很快就睡着了,他们马上就把我敲醒。敲醒一下子又睡着了。他们说:你怎么像猪一样,这么快就睡着了?我说:你能受得了,你来试试看?
问:按照法律规定,进看守所当天24小时之内他们必须提审。
答:提审他有的,是在进看守所之前突击提审的,叫你重新再讲一遍。进了看守所以后3天没有提审。进看守所之后我就睡觉,等体力恢复过来,我就提出来要见检察院检察长。他们问我要见检察长干什么?我说要反映事实情况。他们看我问题不对,知道我现在要翻供。因为没有这样的事情,人体力恢复过来后肯定要反抗的,所以我提出来要见检察长。当时我还比较幼稚,以为是下边人乱干,上边人不会这样搞,哪有共产党这样子乱搞人的?我说要向检察长反映情况,以前说的都不是事实。他们知道我要翻供,过了几天,他们又组织了原班人马,马上把我从看守所里提出去。
由此不难看出纪委权力之大和法律监督形同虚设,检察院成了纪委专政工具:
问:你进了看守所之后……因为翻供又被双规?
答:大概是6月十几号,进了看守所一个星期左右,他们又把我提到洪家大酒店,还是关在原来的地方。这次双规大概有两三天,又是用那个办法,不让我睡觉,床也被搬走了。我知道自己的体力,再这样搞我会被他们给搞死,所以我又按照他们的要求重复说一遍,然后他们又把我送回仙居看守所。
问:只要供述有罪,就可以回看守所,无罪就要被提出来双规?
答:对。看守所里犯人很多的,我们那有十几个人。我就问他们看守所里怎么提审犯人,晚上能不能回来睡觉。他们告诉我看守所里晚上一般是不提审的,很少晚上提审,一般都是白天提审,晚上要回来的。了解这个情况后,我马上就提出来要见检察长……那个时候我心理上最怕的审讯方法就是不让睡觉,真受不了。看守所里能够让我睡觉,我就不怕他们了。但是他们马上就用这种办法针对我,又把我弄到洪家大酒店,又用同样的办法,就是不给你睡觉。还是原班人马,又是两个人一组(轮番审讯)。我觉得在这个地方耗下去已经没有意义了,最后又被迫认罪。
问:如果最终被判刑,双规羁押期间能否被计入、折抵刑期?
答:不算刑期。我的刑期是从67日进看守所开始算的。
许声安认为双规制度非常残忍,本身有很大缺陷,很容易用于对不同派别进行打击报复,再加上司法不独立,缺乏法律监督和程序正义,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这种整人方法是非常残忍的。据我的了解和亲身经历,双规调查方法主要就是日夜不停的轮流审讯,不让你睡觉……当然还有其它方法,诱供啊,逼供啊,威胁啊,这种手段层出不穷……在我身上他们也用了好几种……用这种方法,你能坚持7天是7天,8天是8天,时间长了你坚持不了的,你要垮掉的。而且他们还要威胁你:你死掉以后,我们就说你是畏罪自杀的。我想如其被你们自杀掉,连翻案的机会都没有了……还不如先承认,以后有机会再翻案。我想人家也是被逼得没办法才乱说的,明明没有的事情,人家肯定也是被逼到一定程度,不得已才乱说的。我想只要命能保住,出来以后总是可以把事情搞清楚的。当时没想到这么复杂。我学过法律,心想最后定罪不是你纪委定罪,也不是你检察院定罪,是法院定罪。法院定罪是要开庭的,当时想这个还是比较简单的,开庭的时候证人总要见面的,我可以跟他质证嘛。我没有这样的事情,他总不至于说我有。如果说我有,肯定会有破绽的,我们可以抓到它的。通过对质事情终究可以明了,我怕什么东西?所以我要求他们把我关到看守所去,所以他们逮捕我,我还是高兴的。但是后来还是出乎我的意料之外,他们根本不让证人出庭,没办法跟他对质。证人一个都不能出庭,他们还威胁证人:你要出来就逮捕。但是,这些证人出去以后全部都翻供了。因为确实没有这样的情况,所以他们良心上受到谴责,出来以后马上就翻供……马上就给全国人大写信,反映真实情况,要求纠正我的冤案。
用这种方法,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当然我们不能说通过这种方法办理的案件都是冤假错案,但是这种方法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就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双规这种制度弊端确实非常多。它没有程序上的保障,你一进去所有的自由都没有了。你刚才还问什么聘请律师,能不能跟家里人通信,还有什么要不要交代(指沉默权问题),交代不交代由不得你,你不交代他要逼着你交代。你没有这样的事情,他要求你说出这样的事情……这种制度确实是共产党整人的一种工具,想整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整倒。按照党来说这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是你不讲究程序的话,这种方法是会走向反面的。作为过来人我们知道,他们整人的话,这套方法是非常有效的。所以历届下来,作为掌权者都认为这个是宝贝,法宝啊。这个法宝是统治者最好的、最有利的手段:你要听我的,不听我的到时候就双规,一下子就给你整倒,没问题也给你整出问题。不要说现在当官的很多都有问题,多多少少有些问题,不能说双规整出来的都是冤假错案,但用这种方法确实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这是我自己的切身体会。
他还生动描述了锻炼冤狱,让口供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具体方法:
一开始就划定好了。他认为你有问题,先(划)一个圈圈在那里,然后再来套你。他先圈定了多少,包括那个钱的问题,他先设定一个圈圈,大概是多少,然后要求你按这个标准交待。比如说他认定你学校搞基建,你当时当校长,你这个校长肯定有问题……大概是多少,比如说10……你一定要说到10万,他才肯罢休……必须说到符合他要的数据……人家会问:你没有这样的事情,数目字怎么讲得出来?你怎么说是10万,不说是6万、7万?实际上他不知道,我们在里边交代的时候,没有这笔钱怎么办呢?当时我们还很着急,很想跟他们对起来(指符合审讯要求)。那有什么办法,只好猜啦。我从30万开始说的:“30不对“20不对”……(笑)等我说到“5那还差不多,早说不就完了嘛!就跟猜谜藏一样,直到猜对为止。
法院定罪依据是双规期间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该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前来采访的《南方周末》记者赵世龙告诉许声安:你的案子如果在美国,无论事实如何,法官都会作出无罪判决。赵世龙指的是建立在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基础上的正当程序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是通过非法程序搜集的证据均不能被法庭采信。

案例5.

方洪信,男,1967422日出生,汉族,非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安徽省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安庆洪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均属私营企业),家住安庆市迎江区健康路小区5401室;20091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安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2010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安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42日经怀宁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412日该院决定执行逮捕;201067日,怀宁县法院(2010)怀刑初字第0031号一审判决,分别判决: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地罪罚金1800000元、单位行贿罪罚金339000元,合并执行罚金2139000元;方洪信非法占用农地罪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单位行贿罪有期徒刑1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6个月、罚金200000元;方洪信和安庆洪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均不服,共同于617日、620日两次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上诉人无罪。方洪信现羁押于安庆市公安局看守所。
访谈对象:卢春梅(方洪信妻),女,现年43岁,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第三小学副校长,住址同上。
访谈时间:2010101211501300;地点:安庆市某律师事务所。
背景说明:1.尽管方洪信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单位行贿罪尚在上诉阶段,当事人还羁押在看守所,无法直接访谈,但是一审期间曾取保候审10天,其妻得以了解双规过程和部分细节。2.律师提供了该案起诉书、辩护词、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庭文件。
这是一起主体特殊的双规案件。方洪信是私营企业家,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甚至不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他案件的证人,根本不是纪委调查对象。安庆市纪委出于政治需要才滥用职权对之进行非法拘禁和非法调查。即便方洪信及其洪福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单位),也应该由公安机关侦办。安庆市纪委对他双规后,再把莫须有的单位行贿问题作为调查重点,则是试图把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合法化。
20097月份,曾有人举报方洪信及其洪福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初步调查认定不够立案标准,决定不立案。2009923日,安庆市商务局局长周新跳楼自杀。这起政治事件在当地引起轰动,家属闹得很凶,负面作用比较大,地方领导认为很不光彩。他们要寻找替罪羊,目的是消除周新跳楼造成的恶劣政治影响。因为周新遗书提到的三件事有两件与方洪信有关,于是成了纪委查处的替罪羊。其一是洪福公司代建的一个垫资项目是商务局负责领导、协调,为另一家企业建设的。因该项目临近洪福公司的在建项目,很多公共设施可以共用,由其代建,既能减少政府投入,又能加快进度,商务局要求方洪信代建:我爱人是在领导要求下,为了顾全大局才承接这个项目的。遗书中说:该项目涉及错综复杂关系,没有协调好,不能如期交付使用,感觉压力大,跟领导不好交代。卢春梅说:工程已经完成了,他死过以后10月份就交付使用了。这里边说不清道不白,所以我们觉得很冤。其二是洪福公司非法占地问题;第三件是反映领导工作作风问题。纪委书记跟我讲,周新遗书中提到三件事,其中两件都跟你爱人有关,所以要调查追究你爱人。
问:我还是不清楚纪委为什么……一定要这样做(指刑讯逼供制造冤案)?
答:坚持这样做的理由,第一个是怕周新家属,因为那一头闹得比较凶,负面作用比较大,他们要息事宁人。这是他们亲口跟我讲的……因为这件事影响太大,连中纪委都知道。为什么他死了就要查我们?因为这个事件这么大,就必须把方洪信抓起来,判轻了不好交代啊,纪委就给法院定下一个框框:随便你怎么判,就是不能判缓刑;要跟党委保持一致,其他的你们看着办。法院提出单位行贿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纪委不同意。纪委直接参加法院(讨论该案)的审判委员会。
安庆市纪委调查该案由非法占地问题切入,双规后调查重点却是单位行贿。非法占地是普通刑事案件,所以调查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方洪信不是双规对象,所以需要调查单位行贿,以便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纳入双规对象,尽管受贿嫌疑人都没有被双规:
这个案子有个很奇怪的地方,其中有一个最大的案子,涉及到20万(受贿金额)的人,至今没有被双规,其他人也都没有被双规,只有方洪信被双规处理。他们的理由是这个人主动上缴了(赃款)。
20091169时许,安庆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打电话给方洪信,说有事找他:
我爱人就叫他到人民路办公室来。科长说到你办公室不方便,干脆到经侦支队去。(方洪信)刚进经侦支队的门,纪委一辆车子就停在那里,几个人下来直接就把他架到车上。我爱人对他们讲:我跟司机打个招呼,不然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呢。他们连这个机会都不给。他们说:这个你不用操心。然后就直接把他带到宾馆去了。至于他们有没有办理法律手续,我就不清楚了。
方洪信稀里糊涂被带到皖源大酒店实行双规。翌日,纪委调查人员在经侦支队配合下,持安庆市公安局搜查令到洪福公司搜查、扣押帐册并询问情况。直到第三天,卢春梅才接到纪委办公室电话通知,说我们有事找方洪信,方洪信叫你们把家里照看好。此后64天,方洪信被羁押在皖源大酒店,没出半步门,直到2010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刑事拘留,转押看守所。纪委从未告知何时结束双规:他们反过来在话语中流露出纪委有权力无限期地进行双规羁押。方洪信不能与家人联系(包括打电话、通信),也不能聘请律师,跟外界完全失去联系:
问:双规期间能否聘请律师?
答:双规期间聘请律师干什么?没用啊。我们单位(指洪福公司)有法律顾问啊,聘请律师没用啊。
问:他们到底让不让请律师?
答:他们没有讲允许请律师,请律师干什么呢?
问:你们当时可要求请律师了?
答:当时到公司和家里搜查都是公安局出的手续……律师去跟他们交涉,包括他已经被送到司法机关处理后,对方都根本不告诉他(方洪信)在什么地方。按理说家属应该有权利知道他在什么地方。
问:除了审讯的纪检人员,其他司法人员比如检察官之类的能不能跟方洪信见面?
答:那应该不可能。
由于纪委干预司法,家人和律师甚至在方洪信被捕后也不知道究竟关押在那里。后来,经请示纪委同意,法院才允许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告:
问:如果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找律师介入了?
答:办案机关说这个我们没有办法,会议上就是这么定的,案件要绝对保密,不许任何人走漏风声。哪个走漏风声,哪个负责。律师不仅见不到方洪信,连他关押在什么地方也是保密的,秘密关押,秘密移送的,单子(逮捕通知书)上面只写了关押在看守所,没有写明关押在哪个看守所,我们也不知道他到底在哪里。
据卢春梅描述,皖源大酒店平常就是一个酒店,办理该案的时候临时把一些房间包下来,走廊上加装了铁栅子门。方洪信被关押在位于一楼的标准间客房,床铺、电视机等设施都被搬走,只留下供办案人员使用的桌椅,睡觉用的席梦思靠在墙上,窗户安装了铁栅栏,窗帘24小时都拉上,从里边看不到外面,外边也看不到里面。门外24小时有保安看守,房间里始终有两名以上办案人员看管、审讯,有安庆市纪委工作人员朱成、许小华、王宜洪(音)等人,也有从各县纪委临时抽调的: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叫何海洲……是宿松县纪委的。他们两小时轮换一次。里边没有黑夜,只有白天,灯始终开着。
方洪信取保候审后告诉卢春梅,期间最常用的刑讯手段就是不给睡觉:在里边64天,如果按小时计算的话,睡觉时间只有几天时间,就是不给睡觉。
问:第一次是在多长时间后、什么情况下才允许他睡觉的?
答:我在外面咨询了一些人,从医学角度看,医生说人的生理状况最多只能3天不睡觉,要不然就会有生命危险。出来后我就问他是不是这种情况(不睡觉不超过3天),他就摇摇头……告诉我远远不是这样。具体多长时间不给他睡觉我不知道,但肯定远远不止3天。我爱人自尊心很强,不大愿意说这些让人感觉很没面子的事。
除了不让睡觉,还不断使用其他刑讯逼供和精神胁迫手段,方洪信被迫绝食抗议:
他(对卢春梅)说:首先在时间概念这一块,纪委说他们可以无限期地(双规),想什么时候结束就什么时候结束;第二,如果你不配合,把你家里人也请来,跟你一样的羁押,让他感到有压力;第三,可以用电影上的那种镜头相比(指中国影片中宣传的敌人对共产党人实施酷刑镜头),除了老虎凳、辣椒水没有尝受,其他的你尽可以想象。我再讲一点他跟我讲过……具体怎么打人的。我爱人是比较要面子的人,不是主动讲的,是我问出来的。因为发现他身上有些伤痕,我才问到这些事情。第一个伤痕是发现他手腕上有道黑色印子,我还以为他是不是在里边自杀过,就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这是在里边戴手铐造成的,伤好后留下的痕迹。第二个迹象是他的头皮上有很多发焦的黑点子,因为他是秃顶,头皮暴露出来。我就问他,他说当时头上至少有上百个出血点,是他们用带节的竹棍子在他头上敲打造成的,打得满头都是出血点,伤好后留下这些黑色疤痕。第三个就是用米袋子(米装的沙袋)朝脸上打,打得眼睛、颧骨一带都肿了一个多月。还有很多稀奇古怪的打法。比如说让他跪着,把鞋脱下来,用鞋底抽脸;他们打(人)不是一个人,几个人哪……(为了抗议)我爱人在里边还绝食了大概46……记得他说找过一次医生进去。我爱人最后没办法了,在没辙的情况下只好进行绝食,他们才安排医生进去给他吊水。因为绝食几天后他连站都站不起来,只能躺在那里。他这种状况还是我知道的。因为我一直担心这件事,不断找纪委问这件事。我说你们再怎么调查,但是不许伤害他。他们声称不会伤害他。但有一天傍晚被我发现了。因为我很担心,晓得他在那个房间里,就经常在附近晃,那天窗帘子露出一条小缝,我看到他在里边走路不行,要扶着墙壁,还要有人搀着他。我当时就怀疑他是不是腿被打断了,没有想到他在绝食。我立马跑到纪委跟纪委领导反映,他说不可能的。我说不信你到办案地点去看,方洪信为什么站不起来?我如实告诉他自己已经亲眼看到了。他说那我去看看。接待我的是纪委副书记郭华年(音)。
宿松县纪委干部何海洲在很多场合都吹嘘自己如何殴打方洪信,被人传到卢春梅耳中:总结出方洪信身体很好,经得起打。还讲他使用了什么怪招,什么用米袋子打,都是他自己在一些场合吹嘘的,觉得自己很有功劳,打人很有经验,没有打出事。
201018日,方洪信被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刑事拘留,纪委为了确保自己办理的案件都是铁案,整个诉讼过程都干预司法,直接参与、指导和规定司法机关如何审理、判决该案:
案件是元月8号移送到公安的,当时会议上定下来:这个案件一是不能告诉家属关押在什么地方,风声不能走漏;第二个就是要走满法律程序(这意味着公、检、法必须按照纪委指示侦查、起诉和判决)。他被关到看守所以后,公安局基本上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但关押了最长时间……感觉就是在等待走满法律程序的时间。整整关了两个月以后才移送到检察院。这样把人关在里边,一步步走满法律程序。
纪委可以任意扩大双规适用对象、干预司法,被规者却不能提出申诉、申请人身保护:
问:方洪信如果对纪检机关处理不服,能不能上诉或者申诉,如果能上诉或者申诉,向什么单位、部门上诉、申诉?
答:那不能。走法律程序怎么处理是另一回事。双规不是法律途径,你用法律怎么上诉?对纪委的做法和决定是不能上诉的。
为了防止方洪信和家属泄露双规违法情况,中共安庆市委、纪委规定司法机关不得通知家属关押地点,更不准办理取保候审:
问:双规结束时,纪检部门有没有警告方洪信出来后不许跟任何人谈论双规细节?如果有的话,警告的内容是什么?
答:方洪信为什么取保一个礼拜之后又进去了,这里边就牵涉到这个问题。因为案件移送到法院后……他们认为方洪信可以取保候审,42号让他取保候审。当时法院考虑到案情因素和方洪信血压很高,关在里边危险,基于这两种因素,决定让他取保,当时要求我缴了500万元押金。
问:交多少?
答:500万。
问:按规定取保金要不了那么多啊?这种做法恐怕不合适。
答:他特殊嘛,他有钱嘛。为了让我爱人回家,他们要多少,我就想办法凑嘛……但是取保只有一个礼拜。方洪信被移送到司法机关之前,纪委书记刘苹在会议上就规定不能给方洪信办理取保候审。但案件最后由于异地审理,移送到怀宁县法院,怀宁法院当时不知道市纪委有这个要求,他们只是从案件角度考虑这个问题,所以就阴错阳差。市委、市纪委领导知道后,马上就召集他们开会,追究是哪个把他放出去的,责令怀宁法院把他羁押回来。我爱人是在什么状况下被他们给抓进去的?当时他的血压很高,有天晚上在外边散步时摔了一跤,头部跌伤,腿部骨折,正在医院住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怀宁法院在市纪委督查室人员的监督、指挥下,兴师动众来了20多个人,强行要把我爱人从二院(安庆第二人民医院)带走。我同他们理论,质问为什么要把他收监,是我们做错了什么,还是你们做错了,我们违背了哪一条监管规定?你们总要有个理由吧。第一次来逮人的时候,我要求他们说明理由,他们说不出来。怀宁县法院的人无奈地说:我们也没办法,请你配合我们的工作。当时方洪信头上缠着绷带,腿上打着石膏。他们也询问了医生,医生说:从医学角度讲现在不能把人带走,你们要带人你们负责。在这种状况下,他们就暂时没带人,派了两个人在医院看守。他们回去请示领导后,决定还是要逮人。一个礼拜后的一天清晨6点多,法院又来了20多个人,连衣服都不让我爱人穿,就像强盗一样强行把我爱人从病床上抓走。
问:如果最终被判刑,双规羁押期间能不能被计算、折抵刑期?
答:不能。从法律上讲不能。
作为中共党员,卢春梅认为双规是打着双规的幌子对人身、对法律、对人权进行毁灭性的东西,但还是希望纪委办案时应该把真案办成铁案,不能把假案办成铁案。她根据方洪信被双规的不幸遭遇描述道:
用这种刑讯逼供的方式,逼供以后再让你写上、签字,到法庭上说这不是你写的吗?你没办法推翻,推翻他们也不认账。你很难拿出刑讯逼供的证据。他们是有审讯录像,但开始打人的时候他们可以把录像关掉,可以对录像进行剪辑处理,也可以拒绝提供录像。这些我还是听纪委内部人讲的。我爱人是要求调录像,我说:你怎么能调到录像,证据又不在我们手上,哪个又敢到纪委调录像呢?他说:我那一个月脸都是肿的,那个录像能消得掉啊。我为什么说逼供都是假的?不仅因为都是打出来的,而且口供之间相互串,张三写的口供拿给李四看,李四写的口供必须跟张三一样,这样审讯就结束了。他们就这样明确地告诉他,如果不按他们要求的去说,审讯过程就不能结束。审讯过程中不仅有刑讯逼供,还有指供,这样子不就把假案办成了铁案。因为从表面上看证据都能连接起来。如果真是背靠背的审讯,那个假东西哪能对得上号?
还不是他一个人说的,其他人也是这样说的。他们(两位村支书)在审讯过程中也都看到了方洪信的口供……见面后互相指责,你说是我先乱讲的,我说是你先乱讲的。
问:两位村支书也被双规了吗?
答:没有。我们这个案子有个很奇怪的地方,其中有一个最大的案子,涉及到20万(受贿金额)的人,至今还没有被双规,其他人也都没有被双规,只有方洪信被双规处理。他们的理由是这个人主动上缴了(赃款)。
问:你的意思是说只针对方洪信一个人进行双规,而且是只针对一个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人员的方洪信进行双规?
答:对,对。方洪信这个案子按照法律应该由公安的经侦部门来查,他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人员,也没有受委托从事公务。在这个案子之前公安部门已经查过了,因为有人举报我们存在(占用)土地问题,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是这个案子够不上立案标准,不可以立案。这是20097月份才调查过的,紧接着923号商务局局长跳楼后,我爱人在这种情况下就被纪委立起来着(指立案调查),查来查去还是那种状况……至今行贿的关押一年,受贿的在外边逍遥法外,据他们说一个是取保出来的,受贿最大那个是自首,压根就没有被追究责任,现在还在当书记。
访谈结束时,卢春梅意犹未尽,再次谈到为什么愿意说出真相:我也知道这是很敏感的话题,但从大的方面考虑,虽然中国的法治不完善,也要努力去完善,每个公民都有他的义务。为了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我愿意把这些真相说出来。再次强调双规制度有不妥之处,希望纪委把真案办成铁案,不要把假案办成铁案。最让她耿耿于怀的是纪委和司法机关为了完成政治任务,竟然荒唐到要她以股东身份向会计施压,让会计提供证明丈夫有罪的伪证,因此担心纪委利用双规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
你们如果硬要完成党的一个政治任务,来给这个人找一点罪,然后让他坐牢,你们的良心能安稳吗?我也是一个共产党员,你们也是共产党员,都应该考虑这个问题……他们通过刑讯逼供从我爱人那里搞到假口供,然后把我爱人的口供拿给我们公司会计看,要求她你们老总都是这么说的,你也这么说。因为方洪信说的是假话,财务人员就不愿意配合,说事实不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的人就打电话给我,要我做这位财务人员工作,让她按纪委要求提供证据,以便他们能够尽快结案。我问他们怎么做工作,他们说要跟方洪信的口供一致,否则这个案件无法结案。他们忽悠我:这样说没事,反正不会追究行贿罪。因为我爱人案件当初是以非法占地罪调查的,没有涉及所谓行贿问题。所以他们说问清楚行贿问题只不过是为了尽快把这个案子结束掉。我说案子结束不结束是另一回事,这个工作我没法做,我作为股东也不能要求她作伪证。至于她自己要作伪证,她要对自己的话负责。后来我问财务人员可有这回事,她说没这回事,老总说的是假话,我没有提这笔钱给老总。因为自己亲身经历了这件事,所以我相信我爱人和其他证人说的这个案子存在互相串口供问题。他们竟然荒唐到要我做财务人员工作,让她作伪证,理由就是能够尽快把案子结掉。我特别担心这一点,如果都这样办案,有多少冤案会产生。我爱人还好点,他毕竟还有一个民营企业,出来还可以继续谋生,那些公务员因为受冤枉丢掉工作怎么办?被迫招供后工作没了,还要拿钱出来退赃,坐牢出来后不能被社会接受,一个人的一生就这样毁了。纪委这帮人素质很差劲,很多人根本不懂法。而且中国的纪委还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更高层,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法律机关,处于完全不受法律监督的最崇高境界,谁来监督他们呢?


注释:
*本项研究不仅得到维权网(CHRD)小型资助项目资助,在申请项目、制定计划、搜集资料和撰写报告过程中,还得到维权网研究员的鼓励和帮助,没有他们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研究工作是无法完成的。对那些不便透露姓名的律师朋友、新闻工作者和双规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无私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新华网南昌(2009年)422日电(记者胡锦武):《围绕中心 服务大局 全面发挥案件审理的审核把关职责——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综述》;
资料来源:新华网
[2]于卓:《双规》,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年版(图书分类为官场小说);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双规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319.htm
[3]Google搜索,双规词条
例如一条链接显示孙长永著《探索正当程序: 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曾两次提及双规两指
[4] CNKI3.0知识搜索,http://search.cnki.net/
[5] CNKI3.0知识搜索双规词条(2010122日),
[6]中国图书网,搜索双规书名
[7]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双规检索结果,
[8]金友平主编:《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未发表的陈越飞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参见访谈案例3.
[10]Flora Sapio,Shuanggui and Extralegal Detention in China,China Information 2008227http://cin.sagepub.com/content/22/1/7.abstract
[11]关于双规的由来、内涵、法律渊源、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概况介绍,可以参见维基百科和前揭百度百科的双规词条及其参考资料和延伸链接;
维基百科,双规词条
[12]前揭维基百科双规词条;
[13]转引自刘若南:《双规是与非》,香港,《凤凰周刊》总第146期;
资料来源:360doc个人图书馆
[14]转引自新浪新闻:《什么是双规: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2003101911:25);
李永忠:《向法制社会过渡的权宜之策——正确认识两规两指》,原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年第9期;资料来源:北京组工网,http://www.bjdj.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31799
[15]桑普:《双规由尉健行发明,粗暴践踏司法》,原载《苹果日报》;转引自新世纪新闻网2009614日,http://www.newcenturynews.com/Article/gd/200906/20090614034913.html
[16]欧阳晨雨:《双规走向法治》;资料来源:全刊杂志赏析网,
[17]参见潘则福:《寻找魏胜多》,原载《廉政瞭望》2010年第13期,新浪新闻中心(2010100909:24 )分页转载资料来源:新浪新闻中心,
1.《重庆镇党委书记推行直选遭停职 后被证实无罪》,
2.《魏胜多三字一度成为当地官场敏感词》 
3.学者称魏胜多改革失败源于策略不到位》,
[18]黄金高致《人民日报》(人民网)的公开信,转引自大众网新闻2004-08-12 06:57:40穿防弹衣的县委书记》;资料来源:大众网新闻,http://www.dzwww.com/qiluwanbao/qiluxwrw/200408120182.htm
[19]转引自和讯网8/13/2004 11:29:00 AM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鲍小东):《穿防弹衣的县委书记黄金高的行为属政治斗争》;资料来源:和讯网,http://media.news.hexun.com/776246.shtml
[20]转引自华声论坛(2009-3-29 08:24 来源:凤凰周刊):《防弹背心书记黄金高双规迷局[转帖]资料来源:华声论坛,http://bbs.voc.com.cn/topic-1851589-1-1.html
[21][22]转引自360度个人图书馆(2005-11-11 100527 来源:南方都市报):《黄金高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资料来源:360度个人图书馆;http://www.360doc.com/content/05/1111/11/142_29752.shtml
[23]前揭华声论坛《防弹背心书记黄金高双规迷局》转载《凤凰周刊》报道;
[24]参见人民网(20030822 09:54 来源:北京晨报 /刘宏伟):《八年抗争解开腐败黑幕——访反腐英雄郭光允》;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3/2031307.html
[25]苏珊·罗斯·艾克曼:《腐败与政府》,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6]前揭桑普;
[27]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325日印发);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28]前揭维基百科双规词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129日发布施行,已废止);资料来源:百度法律,
[30]中国共产党新闻网:《199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开始合署办公》,
[31]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647928.htm
[3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4325日印发);资料来源: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166344.htm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59日公布施行,2010625日被修正并于同年101日实施);资料来源:百度法律,
(修正前)
(修正后)
考虑到修正后的法律文本自2010101日实施,作为本报告研究对象的双规问题和包括个案在内的实证材料反应的则是此前的法律现象,如未特别加以说明,报告中援引、依据的均是修正前于199759日公布施行的法律文本。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917日公布,自200410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新华网
[35]这段论述涉及到法律是什么的法理学问题,如果在报告中展开论述,会使这份报告显得过于学术化,但这个问题对于理解双规问题非常重要。即便仅从制定法角度看,双规条款任意拘留的非法性质也十分明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中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公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发生冲突的法律现象?其实,中共制定的宪法和其他法律,在法律内部条款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部门法之间也同样存在大量的矛盾冲突现象。仅从法律文本和官方宣传很难理解那些表里不一、似是而非、难以定义的法律现象。双规的立法背景、意图和实际运作的效果究竟是出于反腐败需要并且是反腐败利器,还是出于政治控制和选择性反腐败需要并且是政治控制和选择性反腐败利器?尽管制定法明确限定并且三令五申双规适用对象是共产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禁止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侮辱人格行为,但在实际运作中还是大量出现了任意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刑讯逼供和制造冤案问题,这些问题究竟是仅仅在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还是双规的任意拘留非法性质题中应有之义?如果不愿意被官方宣传误导,这些都很难简单地从制定法(本本上的法律)寻找答案,只有通过实际运作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才能解释。这就涉及到对法律及其渊源的理解问题。如果考虑到中国并非法治国家,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和制度保障,长期以来党大于法、权大于法,潜规则盛行,本本上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更是两张皮

中国法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人们通常认为成文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与之相对应的承认习惯法和司法创制法律的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则是习惯法和判例法国家,法律渊源除了包括君民约法(如英国《大宪章》)和议会制定法在内的成文法,还有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司法判例。其实,这样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不仅习惯法和判例法国家存在成文的制定法,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国家同样难免受到进化生成的法律生活习惯和司法判例影响,这种影响或许不像习惯法和判例法国家那样直接,但它至少会作为一种包括法律价值、法律概念、法律思维和法律情感在内的法律文化背景影响到包括立法、执行和裁判在内的全部法律活动和法律过程。
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由一系列行为规则构成的规则体,规则又被认为源于制定法(承认司法创制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如英美普通法国家,还包括法院的司法判决),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更是简单地把法律视为由立法权威自上而下颁布的强制性命令。(分析法学的经典描述,参见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富勒则认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富勒:《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125页)强调法律活动高于法律规则。伯尔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法律应该包括所谓法律过程或德语中所谓法律实现的东西。实际运作的法律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和法律价值、法律概念与思想方式,包括立法、执行和裁判在内的全部法律活动。它也是一个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冲突和创造合作渠道的生活过程。(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准此,实际运作的双规不仅有其法律规范和诉讼程序,还有支撑它的法律制度和作为背景的法律价值、概念与思维,这是一个包括立法、执行和裁判在内的法律生活过程。双规的非法性不仅在于制定法说了什么,更在于它在实际运作中做了什么。

[36]报告以1998年为界限把双规划分为两阶段依据:双规始于1990129日发布施行《监察条例》,自1998年开始,中共中央、中纪委和监察部不断出台文件对双规加以规范和限制;详见二.之(二)双规适用范围的不断任意扩大
[37]侯瑞玲:《撩起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的面纱——盐城市一些纪检干部违法办案纪实》;
资料来源:新浪博客之《曾夫的BLOG
资料来源说明:因为中共当局一直把官方传媒视为宣传洗脑的喉舌,以及双规本身的非法性质,当局对涉及双规细节的报道讳莫如深,很难通过官方媒体的正式报道了解双规的实际运作过程。拜互联网之赐,一些新闻工作者和受害人会选择利用网络论坛和个人博客披露真相。《盐城晚报》副主编侯瑞岭是位体制内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写过不少关于双规的调查报道,帮助受害人鸣不平,并以中共党员身份向中共中央、中纪委提出规范双轨行为、纠正冤假错案和加强法制建设的政策建议。尽管他本人就是地方党报副总编,撰写的相关报道和建议也只能通过博客发表。报告人在无法获得官方媒体公开报道的有价值信息情况下,被迫利用博客中披露的双规信息,凡是引用博客材料,均尽量与博主和相关当事人联系,以确认相关信息是否可靠。通过其他报道提供的线索和电话查询与侯先生取得联系后,素昧平生的侯先生为报告人介绍了多位愿意接受采访的当事人,原响水县常务副县长刘建民是其中之一,仅仅因为他公私事务繁忙未能实现访谈。但是刘建民通过电话告知报告人:侯瑞玲撰写的《撩起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的面纱》完全属实,可以直接引用、参考。
[38]李新安博客(http://www.alivenotdead.com/huangpujunhun):《孤胆英雄勇揭盐城16亿金融大案黑幕竟惨遭迫害——江苏盐城市部分纪检干部违法办案的情况调查》,2010-01-21 16:49 / 标准博客
资料来源:alivenotdead网站
资料来源说明:1.报告人一直试图与后来任江苏银行盐城分行调研员的博主和双规当事人李新安取得联系,搜集资料、调查取证阶段通过电话查询获得的李新安办公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与之相识并在报道中引用过相关材料的侯瑞玲先生曾通过电话告诉报告人确有其人、其事。修改调研报告初稿过程中,20111123日,报告人再次致电李新安办公室,被接电话的先生告知他已经内退(单位内部提前退休)了。并拒绝提供其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无奈之际,再次致电侯瑞岭先生,他当即发来短信回复如下:(该案)事实都是客观存在,可以引用。我也为此作了大量调查和采访,曾多次例举了李的案件。其联系(电话)号码待了解后另行告知。让我们一起为民主与法治而鼓与呼。侯瑞岭
[39]未发表的《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榆纪立字[2003]6号;
[40]前揭维基百科、百度百科双规词条;
[41]张朝荣:《纪检监察机关在双规中应坚持的原则》;转引自前揭金友平《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第27页;
[42]详见本报告第24页《宪法》第37条、第26页《刑诉法》第3条和第28页《刑法》第238条;
[43]前揭百度百科双规词条;
[44][45]摘自未发表的19971026日《金瑞松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明信函(复印件);除了该信函,许声安在接受访谈时还提供了金瑞松向法庭提供的证词《证明材料》、《询问通知书》、《破金瑞松时间表》和全国人大信访局标题为玉环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该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严刑逼供的第45期《信访简报》(19971119日)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信访简报》也附录了《破金瑞松时间表》);参见案例4.
[46]赵世龙:《刑讯逼供天怒人怨》,19981023日《南方周末》第10人与法栏目;
[47]前揭赵世龙;未发表的许声安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
[48]前揭全国人大信访局第45期《信访简报》(19971119日)复印件;
[49]中纪发[1998]7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 199865日发布实施);资料来源:百度法律,
[50]中纪办发[2000]1号《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2000120日);资料来源:梅县党建网,http://www.meixiandj.gov.cn/html/gbjddj/20080116165704.html
[51]《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通知》(2001219日);
资料来源:应城纪检监察网,http://www.hbycjw.gov.cn/view.asp?id=146
[52]中纪发[2001]15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2001928日);
资料来源:绥芬河纪检监察网,
[53]案例5.;未发表的卢春梅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
[54]前揭百度百科双规词条;
[55]前揭李永忠;
[56]前揭新浪新闻《什么是双规: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57]前揭欧阳晨雨《双规走向法治》;
[58]中新网2006/5/15 9:14:00  :《中国新闻周刊:双规制度也需要遵循法治原则》
资料来源:延边新闻
[59]前揭侯瑞玲《撩起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的面纱》;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71日通过,1996年年317日修正,自199711日起施行);资料来源:法律图书馆网,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21
[61]案例3.未发表的陈越飞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
[62]未发表的陈柏华、方嘉宝律师200251日上午在浙江十里坪监狱对正在服刑的池仙都调查取证的《谈话录音记录》(一)和录音证据一(光盘);金友平:《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3]案例4.;未发表的许声安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
[64]前揭侯瑞玲:《撩起幸福路工程系列受贿案的面纱》;
[65]案例3.未发表的陈越飞访谈录音和访谈笔记(为了避免给这位担任纪委领导的同学带来不利,陈越飞没有披露这位官员的具体工作地点、单位和姓名);
[66]转引自中国新闻网:《江西黎川县委书记双规期间自杀 据称有经济问题》(20090526 02:46 来源:新京报);链接:
[67]艾未未牛博网博客:艾未未 @ 2009-5-26 11:00
[68]2010年元月,报告人与一位供职教育界官员闲聊时,他说教育系统最近出大事了,芜湖(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书记钱发荣双规被打死,搞得大家很紧张。当时我并未在意。当年秋天承接本项调研项目后,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希望能够联系死者家属访谈。为了不让朋友为难,原打算直接从网上搜集相关信息,获得联系方法。经过G00gle和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只能看到钱发荣任职期间工作信息,除了一个来历不明的寥寥数字钱发荣死了帖子,看不到任何被双规信息或者可以与死者家属联系信息(如住址、电话)。硬着头皮找教育界朋友,被明确告知:不仅认识钱发荣,而且跟他很熟,知道他家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但不会告诉你。并善意警告:最好放弃这个项目,就是做也不要涉及本省问题,免得惹麻烦。因无法联系不得不放弃。尽管如此,警方根据上级指示,在项目进行期间多次表示关心,建议放弃该项目,至少写好后先把文稿交给他们。
[69]前些年应邀参加同学聚餐时,那些早已是中共处级以上干部的同学在席间谈到的官场逸闻;报告人早在1992年就因为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相继被逮捕、判刑和开除公职,无缘看到这种仅供内部参考的录像资料;至于王怀忠在双规期间究竟受到何种待遇,这些混迹官场的官僚也不得而知;
[70]博讯新闻网2010922日转载:《浙江省高院副院长童兆洪21日非正常死亡》(人民网);
[71]博讯新闻网2010927日转载:《法官之死与法外反腐》(财经网);
[72]陈有西:官员为何宁愿自杀而不愿接受审判》,博讯新闻网2010929日转载;
资料来源
[73]资料来源:on.cc(东方报业集团网站)主页(新闻)>东方日报网页,
[74]前揭博讯新闻网2010922日转载童兆洪死讯之延展阅读部分;
[75]前揭未发表的陈柏华、方嘉宝律师200251日上午与池仙都《谈话录音记录》(一)和录音证据一(光盘)前揭金友平:《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第6-8页;
[76]《法制日报(法律服务专刊)》19981227日,第4版;
[77]前揭金友平《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第54页;
[78]未发表的陈柏华、方嘉宝律师20011124日在十里坪监狱会见池仙都《谈话记录》;
[79]未发表的陈柏华、方嘉宝律师200251日下午在浙江十里坪监狱对正在服刑的池仙都调查取证的《谈话录音记录》(二)和录音证据二(光盘);
[80] 前揭未发表的陈柏华、方嘉宝律师200251日上午与池仙都《谈话录音记录》(一)和录音证据一(光盘)前揭金友平《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第55页;
[81]转引自前揭金友平《惊魂54——陈越飞案情真相》,第48-49页;
[82]同上第49页;
[83]赵荣进、郑淑萍:《双规若干问题浅探》,转引自前揭金友平《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第17页;
[84]中纪委监察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去年反腐倡廉工作成效 干以胜屈万祥出席》;
[85]金刚行:《四个合法老婆、六个子女反腐成效的最大讽刺》(发表时间:2011-01-02 16:08);
资料来源:看中国网站,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384946
[86]参见百度百科:王华元词条
[87]盛大林:《双规:反腐利剑何以成了腐败工具?》,四川新闻网2007415日;
资料来源:四川新闻网
[88]朱瑞峰《山西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三年住总统套房耗资400万》;
资料来源:人民监督网;http://rmjd.in/article/html/4870.html
[89]新唐人电视台视频:《湖北千人围检察院 抗议双规局长离奇死》链接:http://www.ntdtv.com/xtr/gb/2011/06/10/atext544471.html
[90]林峰:《辽宁鞍山市铁东区反贪局局长因酒后争执被市纪委多人殴打致死》(博讯20101205日);资料来源:博讯新闻,http://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10/12/201012052058.shtml
[91]《河北民警处警时被纪委干部追打至公安局》(博讯北京时间2011602日 转载)
资料来源:博讯新闻
[92]周永坤:《曾书记的堕落和双规》,《法律博客·平民法理(周永坤)》发表时间:2006-10-16 8:58:00
资料来源:法律博客,http://guyan.fyfz.cn/art/119678.htm
[93]大纪元20110117日讯,陈静慧采访报导:《辽宁公安局长索贿被检察院审讯后死亡》;
[94]前揭李永忠《向法制社会过渡的权宜之策——正确认识两规两指》为双规合理性、合法性辩护时,竭力强调双规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而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
[95]前揭中纪发[1998]7号和中纪办发[2000]1号文件;
[96]转引自盛大林:《谨防双规被滥用》,找法网2007214日;
资料来源:找法网
[97]《江淮晨报》20001127日报道:《浙江台州纪委干部严刑逼供 69岁老人被打死》;
资料来源:新浪新闻,http://dailynews.sina.com.cn/c/150614.html
[98]查阅解密后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编辑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和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资料中心(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6/index.html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栏目,均未刊载这份通知和下文将提及的中纪委办公厅[20057号文件、中央办公厅[200528号文件,仅从应城纪检监察网看到这份通知全文,至于被媒体广泛报道并被吹得神乎其神的两份文件,直至20101214日写到这一部分时,仍然神龙见首不见尾。这就是中国特色保密制度,连影响到广大党员甚至普通人命运的政策法规也要保密,以便黑箱作业。不过这份通知除了贯彻落实最高领导人重要批示的肉麻吹捧和官样文章,并无新意,不公开录入党内法规选编和相关栏目,可能仅仅因为涉及到最高领导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至于不慎泄密的责任(假如有并且需要问责的话),当然应该由应城纪检监察网承担。报告人只能利用公开报道材料和通过访谈获得的原始材料。
[99]原载《华夏时报》记者胡祥奎、宋体金20011013日报道;转引自前揭金友平《纪检专题研究文论选辑》(附录1案例选编)之《王洪福坠楼案》;
[100]1.新浪网:《中纪委下发双规文件 力保被查者五项权利》;
2.找法网《中纪委首次约束双规时限程序》;
[101]网易新闻:《20091-11月超8万中共党员受党纪处分》;
[102]中新网20101229日电:《中纪委:今年已有11.3万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
[103]转引自博讯:《倒霉的李培英和幸运的陈同海》(北京时间2011718日 转载《明镜月刊》第12期,作者:张飞扬);链接: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1/07/201107180008.shtml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1982124日公布并施行,1988412日、1993329日、1999315日和2004314日分别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正);
资料来源: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以下引用时仅注明条文;
[10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315日公布,200071施行)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全国人大197971日公布, 1996317日修正,199711施行);
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107]关于Nemo judge in re sua.的自然正义原则,参见韦德(英):《行政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三章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P95)、第十四章反对偏私的原则谁也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P103-105);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25日最新修正版:全国人大197971通过,1997314日修订,1997101施行,并根据19991225刑法修正案,2001831日刑法修正案(二),20011229日刑法修正案(三),20021228日刑法修正案(四),2005228日刑法修正案(五),2006629日刑法修正案(六),2009228日刑法修正案(七),20112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资料来源:刑事法律网,http://www.szxingshi.com/95w.html
[109]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概况介绍(26)》;
[110]所引条款分别为平等保护和言论自由条款,详参下揭《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1]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之《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19481210日第217A)号决议通过并宣布],联合国出版物,纽约和日内瓦,2006年;
[112]前揭《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19661216日第2200AⅩⅩⅠ)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113]前揭《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大会19841210日第39/46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
[114]除了案例1.访谈对象是报告人1980年代老熟人,案例5.访谈对象是通过律师介绍,其他3位访谈对象都是通过维权网专家松莲女士提供的前揭英文文献Shuanggui and Extralegal Detention in China文献注释线索,才辗转联系愿意接受访谈的对象。其中案例2.直接由所引博讯报道中的当事人手机联系,另两位当事人则通过引文辗转找到一篇写过大量相关报道的江苏某市新闻工作者博客,然后通过电话查询查到博主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并与之取得联系,再通过他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当事人。非常感谢这些热心人,也感谢愿意接受访谈的当事人。
按照事先拟定访谈计划,为了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并确保其安全,所有个人信息均作技术处理。但是,除了案例1.访谈对象尚在假释考验期,要求严格保密并且不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才勉强接受访谈,介绍情况也比较简略;其他当事人不仅乐于接受采访并提供大量法律文件和相关报道材料,而且要求用真实姓名,这可能与这些案件基本都是逼供信制造的冤假错案有关(根据本人司法工作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基本可以判断是冤案,但究竟是否冤案最终还要经过审判才能确定);除了案例2.访谈对象因为路途遥远,为了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采取在线访谈方式,通过网络聊天工具QQ传递信息和材料,访谈对象根据访谈提纲提供书面答复,其余均采取面谈方式。
[115]刘斌通过离线文件提供的《中共榆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榆纪立字[2003]6号)复印件图像显示的立案决定书落款为中共榆林市纪委(加盖公章)2003423
[116]刘斌通过离线文件提供的《中共榆林市纪委文件》(榆纪审发[2003]10号)《关于刘斌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
[117]刘斌通过离线文件提供的《中共榆林市纪委文件》(榆纪审发[2004]2号)《关于刘斌申诉案的复查决定》;
[118]未发表的2011923日《陈越飞致沈良庆》电子邮件(系针对《双规问题民间调研报告》初稿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