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日星期六

被拆迁人郭飞波起诉宁波市政府案日前开庭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7月1日上午9点15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郭飞波起诉宁波市政府土地行政审批案。



宁波市三眼桥街81弄14号60 1室的户主郭飞波于2011年3月16日从《宁波日报》得知: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刊登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甬土资告【2011】2号)。



郭飞波感到疑惑不解。她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撤销,市政府竟然在既没有告知,也没有征求权利人的情况下,批准市国土资源局将该土地使用权公告出让。这如同“一女二嫁”一样荒唐。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规定。于是,郭飞波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将市政府推上被告席。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市政府出示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宁波市区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审核的复函》(浙土资厅函[2011]335号),却恰恰说明被告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3月31日的复函,明确要求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抓紧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宁波国土资源局在2011年3月31日前,还没有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还没有审核的情况下,宁波市政府却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批准土地出让,显然属于程序违法,法院理应依法确认其批准土地出让行为违法。



在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的案例,俯拾即是。郭飞波希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秉公执法,对宁波市政府明显的违法行为,予以公正的评价,并作出经得住历史考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