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1日星期二

维权村长李乃地向政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维权网住处员龚萍、于雷报道)本网信息员日前接到有关广东省惠来县老村长李乃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惠来县鳌江镇东岱村三任民选村长李乃地于今年四月依法向惠来县鳌江镇政府提出供求信息公开的申请,结果不久他就遭到了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卖地刑拘。
下面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

(正副本内容一致)

申请人:李乃地  性别:男 系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管区村民,身份证:440528194806104217,住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管区新北三十二巷1号。 邮政编码:515236 电话:13060583600 现任惠来县人大代表, 鳌江镇人大代表, 东岱管区村民代表。  

李彬 性别:男 系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管区村民,身份证:445224194901104234,住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管区新北十七巷6-1号。 邮政编码:515236 电话:13682776231 现任东岱管区村民代表。

被申请人:鳌江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新兴街69号 

法人代表:张玉顺  职务:鳌江镇镇长

案由:

一, 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责任;申请人2011年4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业务邮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并要求复印根据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公开所申请之政府信息和提供政府信息给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延迟回复、提供。

二, 被申请人收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止没有给申请人李彬任何形式的回复、答复。

三, 被申请人2011年4月11日给申请人李乃地的《关于对〈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书〉的回复》中没有提及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予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理由、应给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之规定现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要求和理由:

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决定如下要求:

一, 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责任。

二, 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2011年4月2日所申请之政府信息。

三, 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李彬回复、提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所申请内容。

四, 被申请人2011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对〈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书〉的回复》为无效回复。

五,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乃地提供2011年4月2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要求复印原始单据并加盖公章)。若非被申请人提供的责任,被申请人执行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应给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的职责。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第一款,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第二款,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三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第七款,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都是被申请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是被申请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向社会和申请人公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据中国邮政网站EMS业务查询显示,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5日收到《政府政务公开申请书》收件人是---,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已经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贯彻落实《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是被申请人的责任,被申请人2011年4月11日给申请人李乃地的回复中提及已经向东岱管区村委会发出《关于责令村务财务公开的通知》是被申请人没有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而采取的措施,而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申请人答复,也没有在《关于责令村务财务公开的通知》提及的期限后至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定时间内在被申请人的信息平台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一款,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二款,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款,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四款,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对些条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被申请人2011年4月11日给申请人李乃地的《关于对〈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书〉的回复》只字未提。

申请人依法保留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诉讼、控告等权利。
温馨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等规定,行政机关有执行(若非收申请书机关职责)移交申请书、通知申请人更改申请书、依法定期限做出复议决定等等职责。申请人有权对未执行职责的行政部门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 致 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申请人:李乃地  李 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2份(每份2页),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政府政务公开申请书》副本2份,份,《关于对〈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书〉的回复》复印件1份,《关于责令村务财务公开的通知》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EMS业务回执复印件2份,中国邮政网站EMS业务查询截图2份,共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