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9日星期六

四川维权人士陆大椿就被控“聚众骚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

 


(维权网信息员徐亮报道)四川维权人士陆大椿是四川省蓬安县周口镇相如街黎家店村二社人。在成都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33被刑事拘留,41被捕,因改变管辖而于同年922改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后被以“聚众骚乱社会秩序罪”被乐山法院判刑两年,今年2月刑满出狱后,被押回老家监视居住。陆大椿针对四川当局将自己枉法判决,提出上诉,但法院迟迟不作裁决。

下面是陆大椿的自我辩护词:

辩护人:陆大椿(原名陆大春),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标点符号用不准确,难免错别字,住蓬安县周口镇相如街黎家店村二社。在成都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933被刑拘,41被捕,后因改变管辖而于同年922改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以下将辩护人简称为“我”,现对乐市中检刑诉(201007号起诉书辩护如下:

一、我是独自一人,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与到该院去申诉的所有上访群众,均无任何利害关系。在前对2.23事件也不知情,既无积极参加的任何诉求和理由,也无积极参加的任何行为和事实,更无致使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的任何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交通无法进行的任何损失和任何后果。

至于当天,我在路过现场时,看见有群众在该院大门前和对面的楼顶上抗议司法腐败;后,于是就用电话和当面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黄晓敏和幸清贤,促使该事件被在网上曝了个光的行为;这只是一个局外人的我,在依法治国、言论自由,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以来一直长期反复强调: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司法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应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舆论等各种有效监督,特别是在党总书胡锦涛先生和政府总理温家宝先生,先后都能上网与民对话,并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全国人民广泛监督等的精神指示下,才行使了自己正当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和公民监督权。与其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完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具有该罪名的任何构成要件。法律没有公民在遇见群众抗议司法腐败的群体事件后,不能相互议论传说和不能上网曝光的明文规定,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因此应当依法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二、司法乃是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如今在成都连这最后一道安全阀都严重失了灵,成都社会还能有什么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可言呢?在成都众所周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自2007年秋冬时开始至2009223的一年多时间里,象与2.23事件大同小异其中还有很多更为严重的事件,长期特别是每周星期二都在发生。如果说我在路过现场后,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网民,促其在网上曝了个光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的话,那么,请问致使这些群众长期反复申诉上访无效的有关所有地方问题官员们又该何罪呢?其实,致使受害百姓长期没有伸张冤屈,表达诉求和挽回损失的合法渠道而自生乱象,乃是很自然的。因此,不论是致使一方还是一国公民长期层层反复申诉上访无效的本身,其实都是公然地严重践踏了人权和宪法、法律精神以及中央的权威性。长此这样践踏下去的政治后果,就是严重削弱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严重削弱和动摇了中央对地方的权威性和中央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合法地位。既然宪法、法律以及党和国家政治司法各主要领导人都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公民监督权,为了维护人权和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为了维护中央对地方的权威性和中央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合法地位,为此,就必须准许每一合法公民,都能够敢于依法行使其自己正当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和公民监督权。否则,我们的司法等所有的公权机关,岂不就只有其无效的左手监督右手的内部监督而没有有效的外部监督了吗?因此,请问有哪个偷抢惯要犯的左手能够监督其自己的右手不去偷抢别人的钱财物呢?

三、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长期特别是每周星期二都在发生与2.23大同小异其中还有很多更为严重的事件的事实证明,成都地方当局有关各部门和其中级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够敢于至少是长期严重玩怱职守、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其实就是长期严重缺乏各种有效监督所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既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政策,又是宪法、法律的精神宗旨,也是每个公仆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更是广大民众的迫切要求和希望。因此,只有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能够切实得到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效保障,才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以及政权的合法性。否则,如果允许少数人长期将其自己的利益幸福和快乐,建立在广大民众的痛苦甚至是生命之上的话,不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以及政权的合法性,都无从谈起,而且还事关党和政府的生死存亡之大事。

2.23事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成都地方当局的问题官员们,平时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正确应有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群众们除了要求挽回损失外,别无任何政治企图,因此实属人民内部矛盾。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的历次大小会议精神和宪法、法律精神,于党、于政、于法、于理、于心,皆应以严肃查处问题责任官员们的责任,切实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以改善官民关系的实际行动来重新取信于民为主。然而,公诉机关竟能如此的滥用刑法,而且连闻讯前去曝光的局外人等也要一并滥用刑法。为此,请问你院到底准备要将更多的广大民众推向何方呢?在此,我谨肯请尊敬的人民法院能够认真领会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的历次大小会议精神,认真严格区分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间的界限。首先刑法适用的对像应该只是对国家社会和他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而这些为了挽回损失,长年到法院去申诉上访的群众,又危害过谁呢?人民法院的职责本身就是释疑止争,解决问题。人民法院在办普通案件时,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的话,至少只能是其自身的不合格,怎能因此责怪群众呢?为此特请贵院千万不要跟蓬安县人民法院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一样,奉命在对阙定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错案作出有罪判决,不但后又不得不为其平反昭雪,并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使后来的省委书记张学忠不得不前往阙家去登门致歉和安抚慰问。因此特望贵院在作出判决前,能先到省高院去将阙案的档案借来与本案对比一下,之后才作判决为妥。请能切实善待百姓为谢!

四、至于公诉机关所谓的损失后果和恶劣影响。请问在此前的一年多时间里所发生大同小异其中还很多更严重的事件,为何就一直从无其所谓的任何损失后果和恶劣影响呢?而以往与这次有所不同的,一是群众以往上的是中院的大门上方而不是这次的高楼,二是以往从未引起过高层领导人的重视。难道就是因为这次的曝光行为,引起了高层领导人督促其必须为民解决问题的重要指示,就成了其足以认定所谓的损失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有力依据吗?难道各地此前因封锁消息,致使小事因久拖而终酿悲剧大事大祸的先例还太少了吗?难道每年所查处的贪腐大要案的很多破案线索,不正是来自于民间的监督力量吗?为此请问成都地方当局和公诉机关的这种行为,到底是在依宪依法维护中央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还是在违宪违法与中央和人民群众成为对立的双方呢?对于这种纯属是逞威风、泄怒气,莫须有的打击法,于党、于政、于法、于理、于心,皆应予以驳回。请能切实善待百姓为谢!